| 索引号 | 53040020211313958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策法规科 | 公开日期 | 2021-11-18 |
(以案释法)河北省某商铺擅自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案
(以案释法)河北省某商铺擅自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案
案例概述:2018年5月8日,张家口无线电管理局接到中国电信张家口分公司举报,称该公司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电力宾馆的基站受到干扰,影响用户通话,请无线电管理部门协助查找干扰源。经调查,张家口无线电管理局执法人员最终确定桥西区某商铺设置使用的手机信号放大器为干扰源。
该商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以及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规定,对公众移动通信造成严重干扰。
张家口无线电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及《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中《基准裁量》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认真学习并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对处罚提出异议,并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该案结案。
案例点评:本案是河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查处的一起擅自设置使用手机信号屏蔽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河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高度重视日常监测工作,在发现可疑信号后迅速处理,积极调查,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处罚得当。通过以案释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警示教育,同时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了较好的宣传,为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执法工作提供了优秀的范例。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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