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52909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6-03-10 |
《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政策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与目标
近年来,玉溪市灵活就业群体规模持续扩大,个体经营、非全日制用工、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日益普遍,农村转移人口、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等群体的住房保障需求不断凸显。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切实发挥制度普惠保障作用,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破解其购房、租房等方面的住房难题,结合玉溪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出台,是玉溪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此前玉溪市曾出台《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本次正式制定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及管理全流程活动,填补了灵活就业群体住房保障政策的细化空白,让更多灵活就业人员能够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实惠,同时助力玉溪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主要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
(四)《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1946号)。
三、具体内容
(一)明确覆盖范围
纳入范围为年满16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用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涵盖农村转移人口、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等重点灵活就业群体。缴存资金由个人全额承担,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并归个人所有,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增值。
(二)优化缴存登记
申请缴存需具备合法稳定收入、信用良好,不设置户籍、社保缴纳等额外前置条件;开户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指定银行一类借记卡,签订缴存协议即可完成办理。缴存基数(上下限参照玉溪市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标准)、缴存比例(10%-24%)由缴存人自主确定,月缴存额按“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计算;每年可调整一次缴存标准,可一次性补缴不超过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补缴部分计入连续缴存年限。
(三)规范账户管理
缴存人在全国范围内仅能保留一个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自愿终止缴存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账户封存,欠缴满6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启封时需重新签订缴存协议;连续6个月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可按规定注销该账户;支持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接续,保障缴存人权益连贯。
(四)完善提取贷款
缴存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资金;有未结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无贷款的可按规定自主提取或销户提取;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后,可申请本市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相关标准按玉溪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贷后需持续足额缴存,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贷款申请时的标准,确保贷款偿还能力。
(五)明确实施细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统筹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缴存、使用、管理等具体工作;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本办法由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4月13日起施行,此前已办理缴存业务的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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