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52875 | 文     号 | 玉市管规〔2026〕2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6-03-10 |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规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及管理活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决策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政策及重大事项。
第三条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管理、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用工、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含农村转移人口、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由个人全额承担,缴存后计入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
第二章 缴存登记管理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具备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需向公积金中心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并提供本人在公积金中心指定委托银行开立的一类借记卡。个人账户设立后,如个人基本信息或关联银行卡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因信息变更不及时引发的相关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当如实填写开户信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缴存使用行为,约定违约处置措施。
第十条 已完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并正常缴存资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称为“灵活就业缴存人”。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全国范围内只能保留一个正常缴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实行自主确定机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缴存基数下限为玉溪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为玉溪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二)缴存比例下限为10%,上限为24%;
(三)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元。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在约定缴存日前,将当期缴存资金足额存入关联银行账户,公积金中心通过委托代扣方式统一划扣缴存资金。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住房公积金年度起始月份。调整后,在当期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资金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法定结息日,结息后利息自动转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自个人账户设立之日起,可自愿一次性补缴不超过6个月(含)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资金计入连续缴存年限,用于满足提取、贷款等业务的缴存时限要求。
第三章 缴存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自愿终止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应于当月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账户封存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期间,停止代扣缴存资金。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欠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将对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账户封存期间,不得办理欠缴部分补缴业务。缴存人申请账户启封的,需重新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连续缴存年限自启封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设立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资金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注销其个人账户并解除缴存使用协议。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账户异地转入或者转出手续。
第四章 提取与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玉溪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按实际需求自主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也可自愿申请终止缴存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后,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6个月),在玉溪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条件、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按玉溪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擅自停缴、少缴,且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贷款申请时确定的缴存基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3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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