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52878 | 文     号 | 玉市管规〔2026〕1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6-03-10 |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玉溪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优化如下:
一、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放宽购建住房及还贷提取条件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到本市行政区域外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该类住房贷款本息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放宽以下两项提取条件:一是取消“缴存人及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建自住住房时,缴存人及其配偶或其父母、子女须拥有该住房所有权” 的规定;二是取消“缴存人及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建自住住房时,该住房所在地须为缴存人及其配偶或其父母、子女户籍地或就业地”的规定。
(二)支持直系亲属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购建自住住房或一次性结清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时,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或贷款本息,且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提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款或一次性结清贷款所需归还的本息合计。
(三)加大租房提取力度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或工作地(以县、市、区为单位)无自有住房且租房自住的,以自然年度为周期计算提取额度,年内提取次数不限,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租房提取限额。其中,未婚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的,年度提取金额上限提高至18000元;已婚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的,年度提取金额上限提高至24000元。
夫妻因工作地不同分别租房自住的,双方均可按已婚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的年度提取金额上限,各自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四)上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双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上调为120万元;单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70万元上调为90万元。
(五)提高多子女家庭最高贷款额度
养育至少有1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购买玉溪市辖区内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三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30%。因婚姻关系变更重组的多子女家庭,可参照执行。
(六)加大购买星级新建绿色建筑住房和绿色生态小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
缴存人在玉溪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星级新建绿色建筑住房和绿色生态小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在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30%。
(七)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可累加使用
满足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购买星级新建绿色建筑住房和绿色生态小区住房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上浮额度可累加计算。
(八)放宽异地购建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玉溪市行政区域外购建自住住房到玉溪市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再受“所购建住房须在借款申请人及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之一的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的条件限制。
(九)开展贷款展期业务
贷款期内,借款人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下,可申请对原贷款期限为五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1次展期。展期后的贷款总期限(已还期数+变更后剩余还款期数)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年限、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和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3日起执行。由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玉溪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玉市管规〔2022〕1号)、《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玉市管规〔2022〕3号)、《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玉市管规〔2024〕1号)和《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持“兴玉英才卡”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玉市金发〔2024〕32号)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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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