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313956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策法规科 | 公开日期 | 2021-11-18 |
(以案释法)河南省三门峡市某单位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 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案
(以案释法)河南省三门峡市某单位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
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案
案例概述:2017年10月,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三门峡无线电管理局在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要求开展河南省调频广播频率核查整顿工作中发现河南省三门峡市某单位违规使用调频广播频率,危及航空飞行安全。三门峡无线电管理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及后期询问确认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以及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规定,对航空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三门峡无线电管理局于2018年5月25日向该单位下发了限期改正通知书。涉事单位对此予以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交了整改情况说明。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三门峡无线电管理局考虑到涉案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排除干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陈诉、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该案结案。
案例点评:民航飞行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安全使用是民航飞行安全的重要前提之一。随着我国无线电台(站)总量的增加,以及民航机场、航线、航班数量的日渐增多,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遭受干扰的机率也随之增加,维护航空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已成为无线电管理机构一项长期且重要的任务。本案中河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高效排查,处理迅速,适用法律准确,案卷规范,处罚适当,为本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优秀范例。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作,加大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保护力度,共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更好地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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