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36934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08-10 |
庾某某诉黄某某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判决高空抛物者承担赔偿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典型案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的治理规则。本案依法判决高空抛物者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进一步强化高空抛物、坠物行为预防和惩治工作,也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6日,庾某某在自家小区花园散步,经过黄某某楼下时,黄某某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上述事实后,双方签订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同时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1万元赔偿。庾某某住院治疗22天才出院,其后又因此事反复入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且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黄某某拒绝支付剩余治疗费,庾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庾某某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黄某某租住房屋阳台抛下,有视频及庾某某、黄某某签订的确认书证明。双方确认抛物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某是其监护人,庾某某要求黄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某亦同意赔偿。涉案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1月4日,审理法院判决黄某某向庾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存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相关阅读:
-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消除源头安全隐患 2025-03-14
- 用好“关键一招”扛起经济大省责任 2025-03-07
- 用好“关键一招”扛起经济大省责任 2025-03-07
- 玉溪市2025年第一期“局长坐诊接诉”活动通告 2025-02-27
- 以案释法 | 玉溪市企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典型案例曝光 2025-01-26
- 玉溪市以“局长坐诊接诉”小切口撬动营商环境大优化 2024-12-30
- 压紧压实整改责任 巩固扩大整改成效 2024-11-13
- 玉溪市审计局2024年普法责任清单 2024-11-06
-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度普法责任清单 2024-10-29
- 玉溪市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