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31395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策法规科 | 公开日期 | 2021-11-18 |
(以案释法)湖南省某公司擅自使用手机信号屏蔽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案
(以案释法)湖南省某公司擅自使用手机信号屏蔽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案
案例概述:2018年4月27日,长沙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举报,称长沙县安沙镇某村自2017年4月起移动信号质量差,无法正常拨打电话或上网,造成基站无线信号运行异常、业务流量下降,请无线电管理部门协助查处干扰源。经长沙市无委办对长沙县安沙镇某村周边展开电磁环境测试,查实干扰为某公司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信号干扰器所致。
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以及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规定,对公众移动通信造成严重干扰。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陈诉、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于法定期限内向湖南省经信委申请依法组织听证。湖南省经信委应当事人要求依法组织了公开听证。经听证,湖南省经信委采纳了听证会建议,维持原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该案结案。
案例点评:本案是湖南省针对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信号干扰器进行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例。本案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调查取证工作细致、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是本类案件查处的有益借鉴。同时,本案依法组织听证,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行政处罚决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或不公正的影响,是行政执法能力提升的体现。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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