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963870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8-09-30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业务手册
前 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本业务手册解释部门为玉溪市体育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玉溪市体育局申请许可。
二、办理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三、办理机关
本许可办理机关为玉溪市体育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延续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相关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材料;
(2)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
(3)在30日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二)依申请变更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经营条件变更,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
(2)企业名称、企业法人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为:
——型式批准已进行相关变更,取得变更后的型式批准证书;
——相关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经营条件变更不予批准条件同新办;
(2)企业名称、企业法人变更不予批准的条件为:
——未取得变更后的型式批准证书;
——在30日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三)补证
1.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应在市级媒体(如《玉溪日报》),刊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遗失公告。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四)依申请注销
经营主体主动提出书面注销申请,应提交《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原件。
五、申请材料
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延续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2。依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3。补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4。依申请注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5。
六、审批证件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日
承诺时限:25日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无
九、审批流程
(一)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满足二、(二)条受理范围要求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首次申请。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条件有营业执照,且法人注册地和生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申请的经营场所属于本行政发证范围;
(3)因违法行为不能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期限已过的。
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在玉溪市体育局网站公开或玉溪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下载打印。
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玉溪市玉龙路2号)
接收地址: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玉溪市玉龙路2号)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应立即形成符合DB53/T 545《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二)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玉溪市体育局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进行受理件移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单位的法人注册地址不在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并告知企业到注册地的行政区域申请;
(2)申请的经营项目不属于本部门发证范围,并告知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
(三)审查
玉溪市体育局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
(四)现场核查
1.玉溪市体育局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地、设施装备(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等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进行实地核查,并重点核查相关体育设施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实地核查应做好核查记录,由现场核查人员、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实地核查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进行,但玉溪市体育局至少派一名工作人员一同全程参与,相关费用由玉溪市体育局支付。
2.实地核查结论的确定。实地核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按照流程进行审批。审查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被考核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合格的按照流程进行审批;到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审批决定
玉溪市体育局主要负责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
(六)证件制作与送达
玉溪市体育局业务办理负责人在分管领导批准后,负责制作行政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单位到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窗口领取相关文书,申请单位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送达证》,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七)归档
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玉溪市体育局负责业务处室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八)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证件打印后,决定应在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开发证信息,供申请人查询。
公开网址为:玉溪市政务服务网站
公开信息应包括获得制造许可证书的所有信息,包括证书编号、单位名称、经营项目、发证日期、有效期。
十、审批咨询、进程查询及监督渠道
1.窗口咨询。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7-2050738
十一、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检查职责
1.云南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玉溪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及违法行为。
2.玉溪市体育局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3.玉溪市体育局对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既可以单独依法进行,也可以积极主动与工商、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合作,共同进行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要求
1.玉溪市体育局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2.玉溪市体育局执法人员应当将日常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3.玉溪市体育局应当建立和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监督。
4.经营者对玉溪市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三)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和维修制度,安全救护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姓名、照片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2.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3.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对体育设施、设备、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安全、正常使用。
4.监督检查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是否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5.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附件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docx
附件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及程序.docx
玉溪市体育局
2018年9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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