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624981 | 文     号 | 玉环罚〔2025〕1—12 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5-09-24 |
玉环罚〔2025〕1—12 号(李XX)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5〕1—12 号
李XX:
公民身份号码:35012XXXXXXX
住址:福建省XXXXXXXX
职务: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陈述申辩和听证及采 纳情况
经我局调查核实,由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云南新平仙福矿冶 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石加工资源综合利用项 目”的《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废石加工资源综合利用项 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取得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的 批复后,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落实环境保护 措施,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设备、15 米高排气筒、“三 面围挡+彩钢瓦顶棚”半敞开式堆场和喷雾除尘装置等环境保护 设施未建成即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2025 年 6 月 4 日,玉溪市生态 环境局向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提取 的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勇 春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证明与调查情况相符合,违法主体适格。提取的《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废石加 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等材料,证明 相关文件对“ 废石加工资源综合利用项 目”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 保护设施的要求。提取的《2025 年矿山回收利用矿发矿台账》, 证明“废石加工资源综合利用项 目”投入生产情况。制作的《现场 照片》,证明“废石加工资源综合利用项 目” 现场建设情况。(二) 证人证言:2025 年 6 月 4 日,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和矿长李金和 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上述2 人均对云南 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 废石加工资源综合利用项 目” 存在的违 法行为和项目是由你负责的事实予以承认。(三) 当事人陈述: 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 公司环保设施整改情况说明》,证明“废石加工资源综合利用项 目”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 年 4 月 22 日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明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等证据为 凭。
由你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的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 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 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 目,其配 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未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规定。
2025年6 月20 日,我局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
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2025年6 月24 日,我局收到你的书面陈述申辩书和听证会申 请书。2025年6 月27 日,我局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 证通知书》( 玉市环听〔2025〕4号),告知你听证会举行的时 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2025年7 月14 日,你向我局提出延期 举行听证会的申请,申请将原定于7 月18日举行的听证会延期至8 月15 日 以后举行,我局于2025年7 月17 日 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延期听证通知书》 (玉市环听〔2025〕6号),告知你 将在8 月18日举行听证会。2025年8 月14 日,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 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关于撤销“ 环保 行政处罚申请听证” 的申请》和《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关 于撤销“ 环保行政处罚申请陈述申辩” 的申请》,主动申请撤销原 定于8 月18日举行的听证会及陈述申辩。2025年8 月18 日,我局向 你送达《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终止听证告知书》(玉市环听〔2025〕 13号),告知你本案终止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 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
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 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关闭” 的规定,该项 目 由你具体负责,我局决定对你进行行 政处罚。
处罚金额裁量: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 (2023年版)》中“(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建设项 目即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 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 》进行裁量。
(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
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开工建设 ,但 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3;
2.排放污染物类型:工业扬尘废气,裁量等级2;
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裁量等级5;
4.项 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以外,裁量等级1;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6.超过期限改正时间:暂不予裁量。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
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2;
2. 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
1. 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 ,裁量 等级-1;
4.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
(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1.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裁量系数:0.1-0.4;
2.行政相对人类别:非重点监管单位,裁量等级3;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书的项 目,裁量等级4;
4.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许可登记管理项 目,裁量等级2。
使用《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计算表(2024年 版)》计算,金额为¥5.5万元。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 ¥5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日 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 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电
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 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 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 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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