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8983030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8-11-22 |
玉溪市农业局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监督管理的通知
玉溪市农业局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
监督管理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百草枯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监督管理的通知》(云农办种植〔2018〕401号)要求,现将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强百草枯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百草枯管理规定
农业部公告第1745号、2445号明确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百草枯可溶胶剂登记证于2018年9月25日到期,不再批准境内使用登记延续,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百草枯可溶胶剂在境内销售、使用。各县(区)要加强领导,明确监管职责,严格执行上述管理规定,切实做好百草枯的监督管理。
二、彻底清查处理百草枯水剂遗留问题
要对农药经营单位、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病虫害防治组织、乡村农户等社会上库存和尚未销售使用的百草枯水剂,进行全面清查、回收,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承担,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三、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百草枯的行为
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全面加强百草枯监督管理。以百草枯、敌草快、草甘膦、草铵膦等灭生性除草剂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为重点,全面检查进销存台账,特别要严查隐性添加百草枯、以百草枯假冒敌草快等除草剂问题,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百草枯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发现线索,要一查到底,坚决打击。涉嫌刑事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四、相关要求
请各县(区)及时上报百草枯监管情况,并于12月13日前,将百草枯监督管理总结报到市农业局种植业管理科和市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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