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8886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3-11-10 |
以案释法案例四、五、六
以案释法案例(四)
某医院丛某为通讯作者、韩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Circular RNA circ-ABCB10 promotes the proliferation and invasion of thyroid cancer by targeting KLF6”,经查,系存在买卖、代写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丛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等级降低一级;5年内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5年内取消申请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资格;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资格;5年内取消医院学术委员会或质量管理委员会委员资格;5年内取消推荐各种评审专家的资格;5年内取消申报研究生导师资格;5年内取消院内评优评先的资格。
2.对第一作者韩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等级降低一级处理;5年内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5年内取消申请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资格;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资格;5年内取消医院学术委员会或质量管理委员会委员资格;5年内取消推荐各种评审专家的资格;5年内取消申报研究生导师资格;5年内取消院内评优评先的资格。
3.对第二作者姜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资格;3年内取消各种团体委员或成员资格;3年内取消院内评优评先的资格。
4.对第三作者李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资格;3年内取消各种团体委员或成员资格;3年内取消院内评优评先的资格。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十七条提出“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坚守工匠精神,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第六十九条提出“科研诚信记录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零七条提出“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由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转自温岭市科学技术局网站
以案释法案例(五)
2019年伊始,李某某、左某有合有分,通过串通服务机构A公司、B公司与多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签定虚假服务合同,并向审核平台提供该虚假服务合同及银行流水、发票等,虚构提供科研服务的事实,多次骗取科技创新券资金补贴。同时,左某所在的A公司与李某某经营的C公司签订科技项目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取得政府客户补贴后,按照补贴金额的70%支付报酬给C公司,C公司与客户另外约定分成。
此外,李某某还于2018年利用中介身份在帮助B公司向中山市科技局申报“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资格的过程中,找审计公司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通过虚增公司上一年营业收入的方式协助B公司成功申报到上述认定资格。B公司以此骗取专项补助资金和专项补贴共计人民币20万元。
经核实,李某某以上述手段参与诈骗十二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30万元;左某参与诈骗八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0万元。2021年10月22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左某涉嫌诈骗罪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左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转载自南方都市报
以案释法案例(六)
2021年4月,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接收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案件:黄某甲等人冒充杂志社编辑等身份,以帮医护人员代写代发论文的方式,收取客户款项后,采用转刊、发假刊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医护人员找人“代写代发论文”被骗,不仅钱财遭受损失,而且涉嫌科研造假等问题。
经审查发现,2018年以来,黄某甲、黄某乙在云南省昆明市注册成立昆明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招募黄某丙任管理财务兼业务员,招募王某某等11人任业务员,并进行“话术”培训。由业务员冒充杂志社编辑、顾问等身份,随机拨打江苏、云南各医院医护人员电话,寻找需要在各类医学杂志上发表论文的客户,以能够帮医护人员在指定刊物代写代发论文为名,通过制作假的录稿通知书等骗取客户款项后,未发表论文或采用转其他低端刊物、发假刊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该作案方式致使120余名医护人员上当受骗,骗得财物达40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姜堰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黄某甲、黄某乙等14人提起公诉,2021年6月,黄某甲、黄某乙等14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至四千元不等。
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姜堰区检察院向被骗医护人员所在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从教育培训、制度建设、审核流程等方面提出可行性的检察建议,督促整治科研风气,该单位对建议内容予以采纳,并研究、落实整改方案,规范学术行为。
转载自承德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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