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588800 | 文     号 |   |
来   源 | 大众网 | 公开日期 | 2025-02-28 |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2024年以案释法案例六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2024年以案释法案例六
案例名称:为谋取非法利益架设“黑广播”案
案例内容:2023年1月,被告人刘某华与某医院约定:由刘某华组织人员在某市周边架设电台,为该医院播放男科广告招揽病人,并从中收取治疗费用的55%。随后,被告人刘某华组织刘某新、陈某祥等四人开展架设工作。2023年2月-6月,被告人刘某新等人将网络购买和医院遗留的共10套无线电发射器,先后架设在某市周边大山山顶及居民楼楼顶等场地。经无线电管理机构鉴定,该10套无线电发射器均为非法广播发射设备(俗称“黑广播”),最远覆盖距离约为4.2Km-37.4Km。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华等五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10套,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且其中两套的覆盖距离在二十公里以上,构成情节特别严重,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综合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刘某华等五被告人三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涉及相关法规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四)对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五)同时使用十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六)“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三千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二十公里以上的;(七)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的;(八)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来源:大众网
https://weifang.dzwww.com/wfxwn/202406/t20240604_142821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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