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588798 | 文     号 |   |
来   源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公开日期 | 2025-02-28 |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2024年以案释法案例四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2024年以案释法案例四
案例名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案例内容:2023年1月至8月,马某、田某未经“MLB”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明知某市交易市场销售的“MLB”品牌包系假冒商品的情况下,仍购买并通过微信销售给刘某、欧某、代某、孙某等人。马某负责进货、销售,田某负责打包,销售金额22.5万元,非法获利4万元。2023年8月18日,泗县公安局在马某处扣押MLB包531个、帽子189个。经棒球主盟资产公司鉴定,上述查扣帽子、包均为假冒“MLB”注册商标的商品。2023年8月18日,马某、田某被泗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3年9月14日,马某、田某向泗县公安局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田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两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马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田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马某、田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涉及相关法规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灵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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