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588799 | 文     号 |   |
来   源 |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开日期 | 2025-02-28 |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2024年以案释法案例五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2024年以案释法案例五
案例名称:严厉打击“黑广播”非法无线电发射活动案例
案例内容:2022年10月26日,安宁市广电局向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在安宁市区监听到92.4MHz频率疑似“黑广播”非法无线电发射活动信号,内容为性保健品药品广告。
2022年10月29日,昆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技术人员会同安宁市广电局相关人员进行专项监测执法。经反复移动巡查监测,逐步缩小并锁定广播源位置。12时30分左右,于东湖尚居小区5栋楼顶精准监测定位广播发射设备。设备通过无线网络卡控制,未发现当事人。经比对确认,设备及所用92.4MHz频段未经过登记报备批准,为典型的“黑广播”非法无线电发射活动信号。
昆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阻断该非法发射活动,并对发射相关设备(发射主机一个、发射天线一个及附属配件)予以拆除暂扣,查处相关情况于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对外公示。
案例涉及相关法规及条款:当事人(未找到)未经过登记报备批准即开展无线电发射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条规定,昆明市工信局对非法发射活动相关设备予以扣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无线电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https://gxj.km.gov.cn/c/2022-11-25/45934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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