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5584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3-07-07 |
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第三批)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始终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连续3年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切实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形成知识产权协同共治“大保护”工作格局,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职能和专利行政保护职能高效配合,2023年来我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知识产权类案件15件,罚没款22.7174万元。现将以下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红塔区某鞋业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3月13日,市、区两级市场监管、公安机关同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商品联合行动,在玉溪市红塔区南门街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摆放有带adidas和NIKE标志的鞋子共计354双待售。经查,上述商品系假冒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经营额21288元,违法所得14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5.00元;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子354双;3、罚款人民币25000.00元。
案例二、红塔区某服饰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3月13日,市、区两级市场监管、公安机关同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商品联合行动,在玉溪市红塔区人民路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摆放有带adidas和NIKE标志的鞋子、服饰等共计225件待售。经查,上述商品系假冒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经营额27872.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25件;2、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案例三、吴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3月13日,市、区两级市场监管、公安机关同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商品联合行动:在玉溪市红塔区新兴路某店(经营者吴某某)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摆放有带adidas和NIKE标志的鞋子共计1120双待售;在玉溪市红塔区步行街某店(经营者吴某某)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摆放有带adidas和NIKE标志的鞋子共计495双待售;在玉溪市红塔区北门街某店(经营者吴某某)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摆放有带adidas和NIKE标志的鞋子共计181双待售。经查,上述商品系假冒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经营额57504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同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经营者吴某某刑事责任。
案例四、崔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3月13日,市、区两级市场监管、公安机关同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商品联合行动,在对玉溪市红塔区南北大街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摆放有带adidas和NIKE标志的服装共计704件待售,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经查,上述服装系假冒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经营额59111元,同时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共计销售服装货值金额66777元,违法所得1311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114.00元;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704件;3、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案例五、红塔区某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后于2021年11月10日到玉溪市红塔区东风北路某店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并与各厂家核实,当事人在店内摆放待售的茅台王子酒、剑南春浓香型白酒、泸州老窖中华老字号特曲及销售给投诉举报人的贵州茅台飞天酒等产品,均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文件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警告,没收依法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人民币150000.00元。
案例六、华宁宁州某服装店实施混淆行为案
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华宁宁州某服装店于2023年1月1日从昆明螺蛳湾商城购进销售的商品与注册号为49561588的商标名称(18类)“金蒂袋鼠”(申请人: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迎光乡迎光村2组40号彭俊庭)的商品名称相同,所使用的汉字笔画、读音基本一致,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构成混淆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依法扣押的构成混淆行为的商品,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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