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5179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3-06-20 |
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第二批)
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始终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连续3年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广大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整顿规范我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2023年来我市市场监管系统先后查办食品类案件336件,罚没款112.7023万元。现将十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华宁宁州某米线加工厂违法加工食品案
2023年1月6日,华宁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华宁宁州某米线加工厂用于加工制作米线的4袋200千克“缅甸杜卡白米”均已超过保质期,该加工厂违法加工米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华宁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案例二、余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猪肉案
2022年12月5日,元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移送的案件线索:余某在元江县青龙厂集贸市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猪肉。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至2022年7月,擅自将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猪进行屠宰,屠宰后的鲜猪肉运到元江县青龙厂集贸市场上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元江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案例三、新平某酱菜坊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2年10月27日,新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酱菜坊进行监督抽检,抽取了该酱菜坊生产的腌木耳3kg送检,经抽样检验,该批腌木耳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加工了不合格腌木耳共20kg,以10元/kg的价格销售,销售2kg,涉案金额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新平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腌木耳)15kg;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案例四、新平某副食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2年11月17日新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新平某副食店内抽取2个样品(干笋丝0.6kg、黄花菜0.6kg)送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以上批次干笋丝和黄花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干笋丝和黄花菜涉案金额710元,违法所得31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新平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5.00元;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案例五、云南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冬虫夏草酒)案
2023年3月28日,澄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云南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冬虫夏草酒)。经查,当事人销售过1盒(2瓶)上述冬虫夏草酒给投诉举报人,销售价格65.00元/盒,获得利润26.00元,剩余2盒(4瓶)冬虫夏草酒被澄江市市场监管局查获并依法实施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澄江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冬虫夏草酒2盒(4瓶),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案例六、华宁某糕点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案
2023年4月20日,华宁县市场监管局在2023年民生领域铁拳专项执法稽查行动中发现,华宁某糕点店内的菠萝罐头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购进共计48罐的菠萝罐头用于各种糕点的生产加工,至查获时,当事人已使用38罐,剩余10罐已超过保质期,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的认定以10罐计9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华宁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案例七、云南通海县某酱菜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5月5日,玉溪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派发的核查处置任务: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0日到鲁甸某商贸有限公司监督抽检的,标识由云南通海县某酱菜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日的泡小米辣(1kg/袋)。经抽样检验,该批泡小米辣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云南通海县某酱菜调味品有限公司该批泡小米辣一共生产了20件,每件35.00元,货值金额70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玉溪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案例八、玉溪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3年3月10日,玉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玉溪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内有多种中药材粉状提取物,其生产的产品的配方单与产品标签标示的配料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使用了多种中药材生产食品,涉案未销售产品货值金额74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货值金额较大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玉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九、通海县某玩具店无证经营电子烟案
2023年3月28日,通海县市场监管局接通海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线索,通海县某玩具店无证经营电子烟。经查,当事人为满足学生需求,未经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昆明螺狮湾购进电子烟进行销售,违法所得累计152.00元,违法经营额352.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等规定,通海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2.00元,罚款人民币320.00元。
案例十、元江某酒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3年2月13日,元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元江县洼垤中学举报:元江县某酒家在2023年2月12日晚向该校学生(未成年人)销售酒。经查,元江县洼垤中学学生(未成年人)到当事人经营的元江县某酒家聚餐,并饮用雪花牌啤酒46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元江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80元,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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