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6695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3-08-23 |
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第四批)
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始终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连续3年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助力网络生态健康持续发展,严厉打击“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翡翠玉石网络直播违法营销”等涉网类案件,我市市场监管不断加强监管,强化以案释法。现将今年以来查处的涉网类案件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云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8日,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云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拼多多平台上所经营的店铺销售商品时,附带“评论有礼”卡片,鼓励顾客给予“全5星+10字以上优质评语+晒图”后返给红包,存在诱导消费者对其商品作出虚假评价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案例二、澄江市某坚果店在抖音上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发布虚假广告案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在抖音平台购买的澄江市某坚果店销售的“纯手工低糖花生酥”外包装塑料袋上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宣传“低糖”并销售的“纯手工低糖花生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对低糖规定,且当事人将包装标签齐全的预包装花生酥拆零做成非定量包装的散装花生酥销售,散装花生酥包装塑料袋上未标明花生酥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案例三、华宁宁州某奶茶店未按要求公示行政许可信息案
2023年3月9日,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华宁宁州某奶茶店在其美团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的店铺上未公示行政许可信息,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仍然未在其美团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的店铺上按要求公示行政许可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案例四、通海县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多起投诉,称其在拼多多平台购买的通海县某食品店销售的玉米、西葫芦等蔬菜并不是商家在商品详情介绍的有机蔬菜。经查,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平台网店销售上述蔬菜时在商品详情“是否为有机食品”一栏填写为“是”,且未能提供上述蔬菜是“有机食品”的相关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络经营活动的参与者依法合经营。我市市场监管系统将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经营环境,持续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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