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8805530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8-03-27 |
玉溪市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玉溪市文物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特制定《玉溪市博物馆章程(草案)》。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玉溪市博物馆(YuXi Museum)。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更好地保护、研究文物。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收藏展览文物,弘扬民族文化。文物的征集、鉴定、修复、登编、保管、文物的展览、复制、文物及相关研究、文物的宣传出
版、考古发掘、相关的文物产业经营。
第六条 本单位的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红塔大道30号。
第二章 举办者及决策、监督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玉溪市文化局。建馆资金由玉溪市人民政府财政支付,运营经费根据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的规定进行核定,同时接受社会依
法捐赠。
第八条 本单位设馆务会,其成员为10人。馆务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馆务会成员由馆长办、部门主任组成。
第九条 馆务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罢免、增补馆务会成员;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馆长指定的副馆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馆务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馆务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馆务会记录由馆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馆务会会议;
(二)检查馆务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本单位是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藏品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玉溪市博物馆藏品来源主要为考古发掘、依法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调拨及从公安、工商等部门接受,藏品应及时列入藏品总
账,博物馆建立的藏品总账、分类帐目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单位设立考古研究部、藏品保管部,负责馆藏文物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藏品用于展示和研究。
第十九条 当本单位工作终止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藏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馆务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是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政府不要求其经济回报。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 2012年 1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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