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6579486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6-02-01 |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通知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
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科室及各县管理部: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通知》(云建金〔2015〕519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和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一)所有正常缴存职工均可提取;
(二)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额不累计入下一年度。
二、提取材料
(一)汇总名册、本人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审批表》1份。
三、提取流程
(一)填写《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审批表》。
(二)缴存单位经办人持申请表和单位签字盖章的汇总名册,于每年8月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三)公积金服务窗口现场受理、审核,并作出是否符合办理的答复。
(四)审批通过后到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手续。
四、提取金额
红塔区范围内每人每年可申请提取2000元,其它县区每人每年可申请提取1500元,如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按实际余额取至佰元。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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