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08579803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8-09-18 |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告知制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体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外来办事人员到本中心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经办人员对到本中心办理有关审批事项及其它事务的办事人员负责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材料,对手续及材料完备、应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而退回补办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三、对所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或本单位多个部门的,或有关规定尚未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要及时帮助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其余均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五、工作人员应按中心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情况表的内容实行一次性告知。
六、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和手续,补齐上报后经办人员要及时受理。
七、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多次往返办事的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教育或行政处分。
监督投诉电话:0877-8889369 0877-8889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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