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7607698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7-08-28 |
玉溪高新区企业贷款置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玉溪高新区企业贷款置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玉溪高新区企业贷款置换资金高效、及时、安全使用,应对经济下行期间园区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加大对企业扶持力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确保园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玉溪市中小企业贷款置换资金管理暂行》通知要求,高新区管委会设立“高新区企业贷款置换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规范资金运作和管理,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高新区依法设立,或经营注册地在高新区范围内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贷款置换资金是指由管委会设立,为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周转资金。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续贷。项目贷款、表外融资等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企业贷款置换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占用费坚持优惠扶持与还款压力并重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 为便于工作开展,成立高新区企业贷款置换资金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财税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财政局、投促局、经发局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财政局金融办,由财政局局长、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
第六条 高新区财政局代表高新区管委会作为资金出资人,负责资金筹集和履行出资职责,资金池初期规模为3000万元,设立专户管理运作。资金池主要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和高新区财政筹集。
第七条 资金由财政局开立专户存储,实行封闭运行,由领导小组负责监管,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周转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置换资金由财政等部门联合合作银行签订协议开展续贷资金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银行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是在高新区依法设立或经营注册地在高新区范围内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区的产业政策导向和转型升级要求,生产经营水平较高、经济效益良好、综合实力较强、社会贡献率较好,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技术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筹措能力;
(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三)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企业名单;
(四)贷款即将到期,银行同意续贷,且已按银行要求提供续贷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及明确的担保方式得到续贷银行的认可;
(五)企业无拖欠职工薪酬情况出现,无被查封等经济纠纷诉讼案件发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无赌博、无参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不良行为品行记录;
第十条 如申请置换资金的企业贷款到期日相近且资金无法同时满足申请企业的需求时,按以下原则操作:
(一)先后顺序:规模以上的企业、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成长性前景企业;
(二)适当考虑申请置换时间的先后顺序;
(三)对首次提出申请的企业优先置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安排置换资金:
(一)长期拖欠税款或因税务违法被处罚的;
(二)属列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
(三)不在红塔区范围的金融机构贷款的;
(四)原贷款银行与续贷银行不一致的;
(五)企业贷款类型为票据贴现的;
(六)申请企业不符合本办法范围的。
第十二条 申请置换资金额度不得超过原贷款承贷银行同意续贷的资金额度。为充分提高资金的运转效率,原贷款承贷银行应在还款手续完成,企业提交的资料及明确的担保方式得到银行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续贷放款工作,并在放款当天由银行督促企业完成置换资金本息的划拨,确保置换资金及时回归财政专户,防止企业将资金挪作他用。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一)企业申请:企业应在银行贷款到期前30日内向承贷银行提出续贷申请,并按要求向续贷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原贷款承贷银行对企业是否符合续贷条件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银行应及时做好续贷的准备工作,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并出具意向性同意续贷承诺函,由有权审批的金融机构负责人签字且加盖单位公章交企业贷款置换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部门审核:企业以正式文件向企业贷款置换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置换资金的报告、填写申请表,并出具银行同意承贷承诺函。企业贷款置换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牵头会同续贷银行申请企业的经营情况、信用状况及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对该企业是否符合置换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书面提交高新区企业贷款置换资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置换资金500万元以下由主任办公会审批、超过500万元(含)的提交高新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如存在隐瞒风险事实、弄虚作假等有关失职行为的应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签订协议:按程序研究同意后,由高新区财政局、承贷银行、申请企业签订三方贷款置换协议,按程序完成贷款置换业务。
第十四条 资金采用“有偿使用、循环投入、滚动发展”的方式运作。资金借给辖区内企业用于银行贷款置换时,每户企业单次借款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万元、期限不得超过60日,借款产生的占用费按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收取。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审批、划转、归还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由高新区财政局立卷归档保管。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审定企业申请使用资金事项;制定资金使用的原则和方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审定资金收益处置方案;研究资金续期、清算等重大事项;资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协调和组织实施资金运行工作,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申请审批,督促银行完成续贷手续,及时划转资金;建立必要的预警制度,对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确保其封闭运作,定期向资金领导小组汇报资金运行情况,向申请企业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业务进展及完成情况等信息;对不能按期归还的资金,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
第十八条 财政局职责: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监管对口企业使用资金情况;协调资金运作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助承贷银行和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企业追偿资金;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资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承贷银行职责: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做好续贷的准备工作,完成贷款审批手续;确保资金注入企业账户后实时扣款,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和抵质押的登记手续并发放贷款;配合财政局完成资金本金及占用费的划转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追偿不能按期归还的资金;建立信息及时汇报制度,发现企业的账户或资金等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第二十条 企业职责:企业应在银行贷款到期前30日内提交真实、有效、完整的资金申请资料,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信用情况,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查、审批工作;在收到资金借款后,立即归还银行到期贷款,在收到银行续贷贷款资金时,立即向财政局归还资金借款。
第六章 资金收益和退出
第二十一条 资金取得出资收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弥补资金损失;
(二)扩大资金池规模;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资金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损失,按程序报高新区党工委研究同意后给予核销;资金撤销按规定清算后,其余额上缴区级国库,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原贷款承贷银行应当兑现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承诺金额足额续贷。因承贷银行未执行资金封闭运行有关规定等原因造成资金未能及时、足额归还的,承贷银行应当承担清偿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在银行办妥续贷手续放款当日划转归还资金借款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依法追偿资金,并按日向企业收取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五条 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资金或将资金挪作他用的,高新区管委会将取消其资金支持资格和企业扶持政策,并列入企业置换资金拒绝扶持黑名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工作失职、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高新区监察室、财政局应定期对企业贷款置换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玉溪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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