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91032946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9-04-03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实名办税的部署要求,云南省税务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实名办税,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实名信息采集人员的范围
办税人员,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可以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不是同一人时,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即可;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财务负责人同时是办税人员时,以办税人员身份进行一次实名信息采集即可。
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非正常户及其他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纳税人,既要采集特定法定代表人的实名信息,又要采集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
(二)非正常户实名信息的采集环节
纳税人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再次出现,到主管税务机关解除非正常户时采集实名信息。
(三)证件所含信息
《公告》所称“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件号码、证件签发机关、证件有效期限、人像信息。
(四)《办税授权委托书》和《业务委托协议》的适用范围
办税人员为纳税人设立登记时已采集过基础信息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采集实名信息时,不需提供《办税授权委托书》。
办税人员为纳税人设立登记时未采集过基础信息的人员,采集实名信息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办税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可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参考格式,也可由纳税人自行拟定。
办税人员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人员,采集实名信息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与纳税人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及废止文件
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云税发〔2017〕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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