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13179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0-02-17 |
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19年,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玉溪市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积极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积极做好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1.2019年,我局对原市林业局门户网站整改,于2019年3年11日对该门户网站关闭。我局在信息公开网发布信息42条,其中“通知公告”通栏目发布信息9条,“预决算公开”栏目发布信息8条。上报市委信息62条,采用27条;上报市政府信息33条,采用7条;省林业厅采用信息81条;处置网络舆情2起。
2.及时进行网站信息更新,对政务公开要点落实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进行了发布公示。及时对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部门决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目录指南及机关“三定”方案等进行了更新维护。
3.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及机构改革后职能转变,我局于2019年11月20日修改完善并下发了《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文件公开属性审查制度》《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和《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文件类信息工作,按规章程序办事。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和投诉、行政复议处理情况
1.我局明确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科为林草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责任单位。同时编制了《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程序、申请方式、答复方式、答复时限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2.在2019年,我局未接到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未接到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被提起行政诉讼和接受行政申诉、举报、投诉案例。
(三)政府信息管理
1.机构改革后,根据2019年3月29日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要求,明确市林草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保密、政府信息等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2.市林草局根据人事变动,局党组及时调整了局领导分工,下发了《中共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关于调整领导班子工作分工的通知》(玉林党组〔2019〕39号),明确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洪明分管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机要保密等工作。
3.根据《玉溪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和玉溪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2019 年度全市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考评细则》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及时下发了《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政务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落实实施方案》并调整了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模块开设栏目情况,明确了公开要点情况和各科站室的职责,成为我局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性文件。
(四)平台建设
1.我局门户网站(http://www.lyj.yuxi.gov.cn/)隶属于中国林业网(国家林业局门户网)子站,建有林业资讯、政策法规、生态建设、资源保护、林业产业、林业科技、党建工作、互动交流等栏目。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已对该网站关闭。
2.目前我局对外的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为信息公开网,根据职能职责的变动及时修改完善了《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工作职能和人员及工作分工方案》明确由局办公室的李劲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完善了《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网站维护管理办法》和《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等制度,为平台的建设做好制度保障。
(五)监督保障
我局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坚持执行“三级保密审查制度”:首先由信息公开员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签署自己的意见,第二级由办公室主任进行二次保密审查,最后由分管局领导最终审查签字,不涉密的才可以公开。由于制度的完备和运作的规范,2019年度我局无任何信息公开涉嫌泄密事项发生,保证了我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的合法性。同时我局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的年度综合考评体系,且所占分值权重不低于4%。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1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
行政强制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
(三) 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四) 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五) 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2.重复申请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六)其他处理 | |||||||||
(七)总计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主动公开的意识还不够强、重视程度不够高。其次是对发布的内容质量不高,在排版美化等方面做的不够好。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提高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强化便民服务意识,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强执行,严监督。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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