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51627062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5-05-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宣传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宣传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一、民营经济促进法基本概述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一)民营经济促进法简介
1.民营经济促进法共9章78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五章 规范经营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将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制定出台重大意义
第一,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第二,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是落实宪法规定,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
第三,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立法过程
2023年7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2023年12月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
2024年7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七项立法修法任务,其中就包括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
2024年10月 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曾公布草案民营经济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24年12月、2025年2月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随后,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5年4月2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审议工作进程。前两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普遍认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和重要举措落实为法律规范,与宪法和党章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贯通起来。
2025年4月27日下午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第一次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四)立法原则
一是突出思想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旗帜鲜明规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坚持平等对待。把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用法律制度落实下来,保障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在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规范和引导民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主动融入国家战略、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三是强化法治保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四是注重问题导向。针对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权益保护以及民营经济自身发展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充分吸收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细化、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并与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衔接。
二、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度措施
(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
在总则中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明确规定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二)保障公平竞争
着力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
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规定。
(三)优化投融资环境
完善制度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民营经济投资融资环境。
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对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完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提供更高水平投资服务、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等作出规定。
(四)支持科技创新
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
明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对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发挥数据赋能作用、加强技术应用与合作、鼓励人才培养使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等作出规定。
(五)注重规范引导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积极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强调发挥民营经济组织中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实现规范治理,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
同时,对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体制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防控,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等作出规定。
(六)强化服务保障
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等应当注重听取意见;与有关法律相衔接,明确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坚决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
对高效便利办理涉企事项、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加强海外综合服务和权益保护等作出规定。
(七)加强权益保护
强调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规范强制措施,禁止违法实施收费、罚款或摊派财物,规范异地执法行为,规范政府履约践诺,加强账款支付保障等作出规定。
三、民营经济促进法重点学习
第一章 总 则(1—9条)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政治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实践要求: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第三条 民营经济定位
地位与作用: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实现民族复兴的重要力量。国家长期坚持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方针政策。
法治保障: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强化法治对发展的稳定预期作用。
平等原则: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政府职责
规划与机制: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将民营经济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制定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
部门分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工作;其他部门及地方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具体工作。
第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义务
政治要求:民营经济组织及经营者须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企业家精神:国家加强经营者队伍建设,培育爱国敬业、守法创新、回馈社会的企业家精神,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经营规范与社会责任
合规经营:要求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公平竞争,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监督。
第七条 工商联作用
明确工商业联合会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包括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引导依法经营、提升服务能力等。
第八条 社会氛围营造
宣传与表彰:加强对民营经济创新事迹的宣传,支持参与评选表彰,营造尊重劳动、创造和企业家的社会环境,形成全社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第九条 统计制度
国家建立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并发布发展信息,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章 公平竞争(10—15条)
第十条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明确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外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包括民营)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本条确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通过“全国统一+区域创新”的清单管理体系,首次在法律层面确认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非禁即入”原则,其制度创新体现在将准入便利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形成市场准入的闭环管理机制。
2025年4月24日,据国家发改委消息,近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5年版)》),清单事项数量由2022年版的117项缩减至106项,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管理更加优化,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取得新的重要成果。
四项核心要求:全国统一、事权法定、公开透明、“非禁即入”
第十一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政策审查义务:政府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的政策需经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并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措施。
监督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处理,强化对地方保护主义的约束。
第十二条 生产要素平等使用
资源公平配置:保障民企平等使用资金、技术、数据、土地等生产要素及公共服务资源,并平等适用国家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政策平等对待
非歧视原则:要求政府在资金安排、土地供应、资质许可、评优评先等政策制定与实施中平等对待民企。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公平性
透明公正:公共资源交易(如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须公开透明,禁止排斥或限制民企参与。
法律例外:仅允许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设置限制,杜绝“隐性排斥”。
第十五条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执法强化:反垄断机构需预防和制止市场垄断行为,重点打击行政权力滥用导致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市场环境优化:通过规范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民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执法协同:反垄断执法与市场监管联动,形成“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追责”全链条保护。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16—26条)
第十六条 参与国家战略
战略支持: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如“一带一路”、区域协调发展)和重大工程。
产业布局:鼓励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如新能源、人工智能)、未来产业(如量子科技、元宇宙)投资创业,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和现代化基建(如5G、数据中心)建设。
第十七条 投资政策引导
政策统筹:国务院部门需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制定民营投资促进政策,发布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投资方向(如绿色能源、高端装备制造)。
项目支持:对符合国家战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芯片制造基地、生物医药产业园),依法给予税收减免、用地优先等支持。
第十八条 存量资产盘活与PPP合作
资产优化: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
PPP规范:要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知识拓展:什么是ppp项目?
PPP项目(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一种由公共部门(政府)与私营部门(企业、社会资本等)通过长期合作,共同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基础设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模式。其核心在于整合双方资源,分担风险与收益,提升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PPP项目的主要特点包括:
长期合作:合作期通常长达10-30年,涵盖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全周期。
风险共担: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宏观风险,私营部门承担建设、运营等执行风险,避免风险单方面转移。
绩效付费: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效果(如服务质量、运营效率)支付费用,而非单纯为“建设”买单。
资源互补: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监管,私营部门提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
PPP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缓解财政压力、增强市场活力,并促进财政薄弱的国家和地区的基建。此外,PPP项目在基础设施开发和工程建设领域已迅速普及,成为一种有效的合作模式。
| PPP项目常见模式 | ||
| 模式 | 运作方式 | 典型案例 | 
| BOT(建设-运营-移交) | 私营部门投资建设,在约定期限内运营并收回成本,期满后无偿移交政府。 | 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 | 
| BOO(建设-拥有-运营) | 私营部门永久拥有并运营项目,政府通过协议约束服务标准和定价,无移交环节。 | 新能源电站(如光伏、风电场) | 
| TOT(移交-运营-移交) | 政府将已建成的设施移交给私营部门运营,私营部门通过运营收益回收投资,期满后设施交还政府。 | 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存量污水处理厂运营 | 
| ROT(改建-运营-移交) | 私营部门对现有设施进行改建或扩建,升级后负责运营,期满移交政府(可能保留部分权益)。 | 医院设备更新、学校翻新、老旧社区改造 | 
第十九条 投资服务保障
审批便利化:政府需在项目审批(如环评、施工许可)、要素获取(如能耗指标、排污权)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压缩办理时限(如推行告知承诺制)。
第二十条 小微金融监管差异化
监管创新:对小微民企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考核(如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至5%)、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激励银行加大信贷投放。
第二十一条 质押融资创新
担保拓展:允许以应收账款(如供应链金融)、仓单(如大宗商品)、股权(如未上市企业股权)等作为质押物,破解民企抵押物不足难题。
配套支持:政府需完善质押登记(如全国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估值体系(如知识产权评估标准)。
第二十二条 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风险共担:推动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如风险分担比例3:7),扩大民营贷款担保覆盖面(如重点支持科创企业)。
第二十三条 金融产品适配性
产品创新:要求开发适合民企特点的金融工具(如订单融资、设备租赁贷款),匹配资金周期(如延长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期限至5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信贷平等保护
禁止抽贷断贷:金融机构不得单方面中止或提前收回贷款(如因行业周期性波动),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直接融资支持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第二十六条 信用体系建设
数据共享:整合税务、海关、社保等信用信息(如“信用中国”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向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评级优化: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
总结:第三章整体政策亮点
1.全周期支持:从项目投资(第十六条)到融资退出(第二十五条),形成民企发展闭环支持。
2.结构性突破:差异化金融监管(第二十条)与质押融资创新(第二十一条)直击小微民企融资痛点。
3.市场化导向:通过PPP风险共担(第十八条)、信用评级优化(第二十六条)等机制强化市场资源配置作用。
第四章 科技创新(27-33条)
第二十七条 新质生产力与科技创新
1.战略导向: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如芯片、新能源)和科技前沿领域(如量子计算、基因技术),开展基础性、前沿性研究。
2.技术突破:支持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如工业软件、高端装备)、共性技术(如智能制造平台)和交叉技术(如AI+医疗),培育新产业、新模式。
3.非营利基金支持:允许非营利性基金资助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性技术研究(如环保技术、生物安全)。
第二十八条 数字化与数据要素
数字技术协同:支持参与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如区块链、云计算)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数据开放利用: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如交通、气象数据)向民营企业依法开放,增强数据共享性、普惠性(如降低中小企业数据获取成本)。
第二十九条 科研合作与设施共享
1.攻关参与权:允许民企牵头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如大飞机发动机、光刻机研发),打破传统科研机构垄断。
2.设施开放: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如超算中心、同步辐射装置)和公共技术平台(如检测认证中心),为民企提供平等服务。
3.产学研融合:鼓励校企合作(如联合实验室)、成果转化(如专利许可),建立“研发-中试-产业化”全链条机制。
第三十条 标准制定与技术服务
标准话语权:保障民企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如5G通信标准、新能源汽车安全标准),强化制定过程透明化。
技术配套支持:提供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质量认证(如ISO体系)、检验检测(如新材料性能测试)、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
第三十一条 技术应用与成果转化
1.应用试验:支持新技术应用场景试点(如自动驾驶路测、氢能储能示范),加速商业化落地。
2.市场化机制:鼓励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如专利融资)、创业投资(如风险基金)推动成果转化,强化技术中介机构(如技术交易所)作用。
第三十二条 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
技能型人才:积极培养使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
1.严保护: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如3-5倍损失额),打击仿冒(如山寨产品)、商业秘密窃取等行为。
2.协同服务: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通道(如48小时立案)、海外纠纷应对指导(如应对美国337调查)
总结:第四章政策意义与突破
1.创新生态重构:打破科研资源垄断(第二十九条),为民企提供“国家队”级研发支持。数据要素开放(第二十八条)与标准制定参与权(第三十条)提升民企产业链话语权。
2.成果转化闭环:通过技术应用试验(第三十一条)和产教融合(第三十二条),缩短“实验室-市场”周期。
3.法治保障升级:惩罚性赔偿(第三十三条)显著提高侵权成本,解决民企维权“举证难、赔偿低”痛点
第五章 规范经营(34—43条)
第三十四条 党建与政治引领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和党员需依党章开展活动,发挥政治引领和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服务国家大局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经济发展、就业、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领域积极贡献,助力人民美好生活需求。
第三十六条 合规经营与监管
要求遵守劳动、安全、环保、财税等法律法规,禁止贿赂、欺诈等不正当行为,接受国家机关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益。
第三十七条 资本规范与竞争力提升
支持民营资本服务经济,完善资本行为制度,鼓励优化主业、防范风险,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三十八条 内部治理与民主管理
需完善治理结构,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如职工代表大会),鼓励现代企业制度;工会应维护职工权益,推动和谐劳动关系。
第三十九条 反腐败与合规文化
国家推动建立反腐机制,支持内部审计和廉洁防控;企业需加强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守法文化。
第四十条 财务规范
严格财务管理,区分企业财产与经营者个人财产,防止财务造假。
第四十一条 员工权益与共享成果
通过技能培训、扩大就业、优化工资分配,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十二条 社会责任与公益参与
探索建立社会责任评价体系,鼓励参与公益慈善、应急救灾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外经营合规
在海外投资中需遵守当地法律与文化,维护国家形象与安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第六章 服务保障(44—57条)
1.政府履职与政企沟通
第四十四条 要求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廉洁自律,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及时解决民营经济组织的合理诉求。
第四十五条 制定涉企法规或司法解释时需听取民营经济组织意见,并留出适应调整期;明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除非有利于保护权益)。
2.政策支持与公共服务
第四十六条 政府需公开优惠政策细则,便利民营企业申请享受。
第四十七条 鼓励创业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带动就业。
第四十八条 优化企业登记服务(设立、变更、注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3.人才保障与用工支持
第四十九条 加强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培养符合民企需求的人才;完善人才引进、职称评审等保障措施,搭建用工对接平台。
4.规范执法与权益保护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减少对民企正常经营的干扰,及时响应合法诉求。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需公平适度,与其他经济主体同等对待,依法适用从轻、减轻或免罚情形。
第五十三条 建立执法投诉举报机制,监督纠正不当执法行为。
5.监管创新与信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特殊领域除外),推动跨部门联合检查。
第五十四条 实施失信惩戒需适度,允许符合条件的民企修复信用,移除失信公示并协同修复信息。
6.纠纷化解与行业自律
第五十五条 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法律咨询、调解、仲裁等支持。
第五十六条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与协调作用,为民企提供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7.国际化发展与海外权益
第五十七条 支持民企拓展国际合作,完善海外综合服务(法律、金融、物流)与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其海外合法利益。
第七章 权益保护(58—70条)
第五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犯。
第五十九条 保护企业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及经营者隐私权、个人信息等;禁止利用网络恶意侵害人格权益,网络平台需加强内容管理并建立投诉机制;受害者可申请司法救济及索赔。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调查时需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须严格依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征收、征用财产须依法进行并公平补偿;禁止乱收费、乱罚款、摊派财物。
第六十二条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须严格区分合法与非法财产,禁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执行,妥善保管涉案财物。
第六十三条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禁止滥用刑事手段干预纠纷;证据不足或依法不追责的应撤销案件或宣告无罪。
执法与司法规范:
第六十四条 规范异地执法程序,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禁止为经济利益滥用异地执法权。
第六十五条 企业有权对执法措施提出异议,可申诉、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六十六条 检察机关监督涉企诉讼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账款支付与政府履约: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企等须依法及时支付民企账款,不得以内部流程或审计为由拖延;禁止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十八条 大型企业采购中小民企货物、服务须及时付款;法院对拖欠账款案件应快速立案执行,支持调解。
第六十九条 地方政府需预防和清理拖欠账款,强化预算管理,鼓励协商调解解决争议。
第七十条 政府须履行政策承诺和合同义务,不得以换届等理由违约;因公共利益需变更承诺的,应依法补偿损失。()
“胖东来vs柴怼怼”事件谈民营企业家名誉权保护
近期,河南零售巨头胖东来与网红“柴怼怼”的玉石销售争议引发广泛关注。这场风波不仅暴露了网络时代民营企业面临的舆论风险,更凸显了维护企业家名誉权的紧迫性。结合《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法律、平台责任、企业应对等方面探讨如何构建民营企业名誉权的“防护网”。
1.法律保护:从“被动维权”到“主动预防”
《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以专项立法形式明确“平等保护、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政府、社会及网络平台共同营造尊重企业家、保护企业名誉的社会环境,其核心逻辑是通过法治手段为民营企业提供稳定的预期。其中该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第59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6起企业名誉权典型案例,已明确否定“唯流量”的抹黑行为,认定未经核实的测评、针对创始人的贬损性言论均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应当进一步树立对网络诽谤的严惩导向。该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胖东来诉“柴怼怼”一案中,法院若参照类似判例,可能要求对方承担高额赔偿及公开道歉责任,这将对同类恶意诋毁形成震慑。
2.平台责任:遏制“流量黑产”的蔓延
该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此次事件中,抖音平台虽最终下架了“柴怼怼”29条侵权视频并限制账号功能,但初期处理滞后导致负面影响扩散。但须进一步强化算法审核,完善内容审核与快速响应机制,对涉嫌诽谤的内容采取“先屏蔽、后核实”机制,避免“谣言跑赢真相”。切断“碰瓷式维权”的利益链。“柴怼怼”通过指控胖东来玉石暴利吸引流量,并借机推广自家高价玉石产品(直播销售额达50万-75万元),暴露出“打假—引流—变现”的灰色商业模式。平台应建立“争议内容禁推”规则,对利用企业争议带货的行为进行限流或封禁,从源头遏制恶意炒作。
3.企业应对:从“被动澄清”到“主动透明”
胖东来通过公布珠宝部15%-16%的综合毛利率、接受第三方鉴定等举措自证清白,有效化解了部分质疑。未来企业可借鉴国际经验(如德国ALDI的“质量追溯系统”),对高专业门槛商品(如玉石)提供全程溯源信息,降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风险。建立危机公关的“快速反应部队”。胖东来创始人于东来情绪化的“关店威胁”虽引发同情,但也暴露了企业应对舆论的脆弱性。民营企业需设立法务与公关协同的专项小组,在遭遇诽谤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网页截图、传播数据),并联动行业协会、权威媒体发布联合声明,避免陷入“自证陷阱”。
4.社会共治:构建理性舆论生态
媒体与公众的“事实过滤器”作用。在此次事件中,部分网友主动揭露“柴怼怼”的劣迹客观上削弱了其指控的可信度。社会需鼓励“理性围观”,对缺乏证据的指控保持警惕,同时支持权威媒体介入调查(如许昌市监局抽查证实胖东来玉石毛利率未超20%)。
行业自律与第三方调解机制。零售企业可联合成立“名誉权保护联盟”,制定行业争议解决标准。例如,对玉石等易引发纠纷的商品,推动建立第三方鉴定基金,消费者质疑时可免费送检,结果作为法律证据。此举既能减少企业维权成本,也能提升消费者信任。
“胖东来vs柴怼怼"事件是一面镜子,既照见民营企业在网络时代的生存挑战,也映射出《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的现实意义。未来,唯有法律严惩恶意诽谤、平台阻断流量黑产、企业提升透明治理、公众参与理性监督,才能让企业家从“战战兢兢”走向“安心经营”,真正激活民营经济的“一池春水”。于东来感叹“善良如此艰难,远非我想象”。而我们要做的,就是不辜负善良,要坚定维护公平正义。
第八章 法律责任(71—76条)
1.政府及公职人员责任追究
第七十一条 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出台政策,或在招标、政府采购中排斥民营企业的,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追究领导及责任人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法实施征收、查封、扣押、冻结或异地执法的,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造成后果的,追究领导及责任人责任。
第七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企拖欠民企账款,或地方政府违约毁约的,责令纠正并赔偿;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大型企业拖欠中小民企账款的,依法追责。
2.综合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侵害民企权益的行为,依其他法律处罚;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民企及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以欺诈手段骗取荣誉、优惠的,撤销荣誉、取消待遇并处罚;构成犯罪的追刑责。
第九章 附则(77—78条)
第七十七条
民营经济组织的范围:明确本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包括中国公民控股或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组织控股或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外商投资适用性:若涉及外商投资,同时适用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十八条 实施时间
本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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