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51640076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5-12-19 |
以案释法案例五、六
以案释法案例五:
贵州某县监督县交警大队无执法资格人员独立实施行政检查案
【关键词】执法监督 无执法资格人员独立执法 扫码入企
【基本案情】2025年4月,贵州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查阅行政执法检查台账及记录表发现,2025年3月,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名辅警涉嫌独立对当地多家企业实施行政检查。针对此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经调查核实,涉案2名辅警独立实施行政检查情况属实。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县公安局举一反三,系统治理。县公安局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交警大队负责人及2名辅警进行了谈话提醒和批评教育。同时,按照“扫码入企”要求,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申请、出示检查二维码后入企检查,实现执法检查全程留痕、全程监督,从源头上防范乱检查问题。
【典型意义】无执法资格人员违规独立开展执法活动,违反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规定:“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本案中,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查阅台账,精准发现辅警违规独立实施行政检查的问题,督促县公安局对交警大队负责人及涉事辅警作出处理,明确了执法辅助人员与正式执法人员的权责边界,倒逼执法部门强化内部人员管理与资格审查,杜绝辅助人员独立执法。同时,运用“扫码入企”破解症结,从事前申请、事中规范、事后评价三个方面,全方位推动行政执法检查效能提升。
(案例转载自司法部法制信息网)
以案释法案例六:
科技馆设施故障致人受伤案
某科技馆在日常运营中,对馆内部分科普设施维护不到位,致使一名儿童在操作一台互动科普设备时,设备突然发生故障,导致儿童手臂受伤。该儿童的家长将科技馆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科技馆作为科普设施的管理方,有义务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其疏忽导致儿童人身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护理费;交通费(因就医或转院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营养费(为恢复健康而需要的特别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若造成残疾,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确定。
此类案例凸显了科普场所对于设施安全保障的重要性,一旦因管理不善造成人身损害,就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后果,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五十九条中民事责任规定的具体实践。
民事、治安、刑事!划定科普违法责任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五十九条是对科普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侵权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保障公民、组织在科普相关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该条款涵盖了三个层面的法律责任判定与处理方式:
民事责任:在科普活动中,因一方的过错行为,如科普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参观者受伤,或者虚假科普宣传误导他人进行投资、消费从而造成财产损失等情况,过错方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谁过错,谁赔偿”的原则,强调对受损方权益的直接救济,包括对受害者的医疗费、误工费、财产修复或赔偿等费用的承担,弥补受害者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使权益受损方尽可能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
治安管理处罚:违反科普法的行为虽未达到犯罪程度,但已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时,将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者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例如,在科普展览现场故意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展览秩序;或者以科普为名进行诈骗,数额较小尚不构成诈骗罪等行为。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通过这些处罚手段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戒,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保障科普活动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开展。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科普法规定,造成严重人身损害或重大财产损失,且行为符合刑法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某些不法分子故意传播有害的伪科学知识,导致他人生命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利用科普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给众多受害者造成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等行为。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通过对犯罪行为人的刑事处罚以及附加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不仅对犯罪人进行惩处,更重要的是对社会起到警示作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案例转载自中国科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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