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80372 | 文     号 |   |
| 来   源 |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6-09-16 |
关于印发《云南省地震预测意见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州、市地震局(防震减灾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中心站:
《云南省地震预测意见管理细则》已经2026年8月26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地震预测意见管理,规范短期、临震地震预测意见提交、接收、处置等行为,根据《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意见管理办法(修订)》(中震测发〔2013〕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震预测意见,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地震监测信息、可能与地震有关的资料或者异常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后,对云南地区可能发生的5级以上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做出的短期、临震的书面结论。
第三条 根据预测时段,将地震预测意见划分为短期、临震预测意见。
短期预测意见,是指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测意见。
临震预测意见,是指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测意见。
第四条 根据预测震级和科学性,将地震预测意见划分为重大预测意见和一般预测意见。
重大预测意见是指预测震级上限在云南地区≥6.5级(昆明市主城区震级上限≥5.5级),预测依据明确扎实、论证科学充分、结论合理的地震预测意见。
除重大预测意见以外的预测意见为一般预测意见。
第五条 地震预测意见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分类管理。
云南省地震局监测预报与科技处(以下称监测预报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震预测意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云南地震台(以下称省级业务中心)负责全省地震预测意见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处置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市县地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测意见的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不得向国(境)外提出地震预测意见。
第二章 预测意见提交
第七条 报送地震预测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地震预测意见的书面报告,报告格式参照地震短临预测卡片(附件1、附件2)填写。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每次只能填报1张预测卡,每张预测卡最多可填2个预测地点。同一单位和个人所填预报卡对同一地点的预测期未结束前,不得再次填报预测卡。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市县地震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向省级业务中心书面报告,也可向中国地震台网中心书面报告。
第十条 提交临震预测意见,若情况紧急,可在发出书面报告的同时,通过传真或电子文档加密等方式报送,并电话确认。
第三章 预测意见接收
第十一条 接收地震预测意见的单位应当及时填写《地震预测意见登记表》(附件3)。对于重大预测意见,需向提交地震预测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地震预测意见回执》(附件4)。对于一般预测意见,可通过电话告知登记情况。
第十二条 市县地震部门应当在接收到短期预测意见24小时内、临震预测意见12小时内,将预测意见及其相关依据通过电子公文渠道传送至省级业务中心,特殊情况按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业务中心接收到地震预测意见后,应当及时将重大预测意见报监测预报管理部门,并立即向中国地震台网中心报告。短期预测意见24小时内,临震预测意见12小时内,将预测意见及其相关依据扫描、传送至全国地震预测意见接收平台,并视情通知预测意见涉及的省级业务中心。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预测意见,监测预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报告。
第十五条 提交的地震预测意见如果无明确的地点、时间、震级预测,无预测依据,或者未按照短临预测卡的要求填写,不作为地震预测意见处置。
第四章 预测意见处置
第十六条 针对一般预测意见,省级业务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分析研究,根据预测区域的地震监测信息给出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针对重大预测意见,省级业务中心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商,局分管领导、监测预报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必要时邀请震情跟踪专家组成员或预测意见提出者及相关学科专家参加。专题会商应形成会议纪要或会商结论意见,并对震情跟踪监视相关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专题会商应有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省级业务中心给出的评价意见须在周(月)震情跟踪监视(会商)会上汇报分析,并及时将处置结果传送至全国地震预测意见接收平台。短期和临震重大预测意见处置结果应分别在24小时和12小时内传送。
监测预报管理部门视情报告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
第十九条 对地震预测涉及的重大异常,省级业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开展异常核实。对存在重大争议的异常,监测预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相关学科专家开展现场核实调查和分析研究,视情况决定是否再次组织专题研讨。
第二十条 监测预报管理部门应当视情况将会商认定的地震预测意见及需采取的工作措施,通知预测意见涉及地的市县地震部门和地震监测中心站并提出工作要求。相关市县地震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县地震部门接收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测意见,给出评价意见报省级业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 对经会商认定的重大预测意见,应当及时将预测意见及处置结果、已采取的工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建议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
经会商认定的地震预测意见,视情提请云南省地震局预报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过评审的短期、临震预测意见,应当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第二十三条 负责接收和处置地震预测意见的各级部门和单位应如实记录地震预测意见的接收和处置过程。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测预报管理部门和市县地震部门应当通过网站及时公布、更新本辖区地震预测意见接收机构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省级业务中心及市县地震部门应对接收的地震预测意见的原件(含信封、附件等)、登记表及处置结果进行保存、归档。
第二十六条 省级业务中心牵头负责全省地震预测意见的日常管理和处置,对接收和处置地震预测意见的情况每月进行统计汇总,报监测预报管理部门。对预测准确的重大预测意见,应当进行科学总结。
第二十七条 各级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和规范地震预测意见的管理,因工作缺位或者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地震预测意见管理细则(试行)》(云震测发〔2014〕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地震短临预测卡片(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制)
2.地震短临预测卡片(云南省地震局制)
3.地震预测意见登记表
4.地震预测意见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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