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80380 | 文     号 |   |
| 来   源 |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6-09-16 |
关于印发《云南省公益性地震预警专用终端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地震局(防震减灾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中心站:
《云南省公益性地震预警专用终端运行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8月26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益性地震预警专用终端(以下简称“预警终端”)运行管理,保障预警终端持续稳定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地震预警减灾实效,根据《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6号)、《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025〕5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预警终端,是指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安装在政府机构、学校、医院等场所,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地震预警服务的预警终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省地震局负责统筹全省预警终端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运维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和工作制度,建设并运维全省预警终端统一管理平台、云南省紧急地震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审核、发布全省地震预警信息。对各州(市)、县(市、区)预警终端运维管理、演练宣传、问题整改等工作进行督导。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省级行业部门预警终端运维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州(市)地震部门履行辖区预警终端运维管理的主体监管责任。组织开展终端运行巡检、抽查督查工作。依托全省预警终端统一管理平台,动态监测辖区终端运行状态,指导县(市、区)地震部门开展预警终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地震部门负责本辖区预警终端运维的组织实施,依托全省预警终端统一管理平台,督促使用单位做好供电保障和日常看护,确保预警终端正常运行。负责地震预警应急演练管理,依托预警终端常态化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及时收集反馈预警终端运行情况。
第三章 终端管理
第六条 预警终端统一使用中国地震预警网产出的预警信号源,由省地震局统一发布。所有预警终端必须完整、准确播发预警内容,标注信息来源,严禁篡改预警信息、删减播报内容、篡改来源标注。
第七条 预警终端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完全适配全省预警终端统一管理平台技术标准和兼容规范。具备安全核验、签名验签、防篡改等安全功能,严禁设置后门,坚决杜绝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风险隐患。
第八条 预警终端安装完成后,须依规接入云南省紧急地震信息发布平台和全省预警终端统一管理平台,纳入全省统一监管。
第九条 预警终端入网实行分级审核制度,县(市、区)地震部门负责接收终端入网申请,实地核查安装环境及用户属性,初审合格后上报州(市)地震部门,州(市)地震部门复核后报送省地震局终审。省地震局核准技术规范和入网标准后纳入全省预警终端统一管理平台管理。
第十条 因使用单位搬迁、改造等情况,需要迁移、停用、拆除预警终端的,使用单位须提前向属地县(市、区)地震部门报告,由县(市、区)地震部门上报,州(市)地震部门核实后予以调整,并在全省预警终端统一管理平台内更新相关信息。跨州(市)的由省地震局审核后组织调整。
第十一条 对长期在线率不达标、运行异常、故障无法修复的预警终端,由州(市)、县(市、区)地震部门联合终端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使用单位进行整改。使用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使用预警终端的,由属地地震部门审核后办理预警终端退网程序。
第四章 演练与宣传
第十二条 省地震局负责预警终端宣传内容统一审定,建立防震减灾科普宣传信息库。州(市)、县(市、区)地震部门负责组织辖区预警终端宣传内容的分级投放。鼓励各级地震部门联合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公益组织编制本地化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材料,纳入省级信息库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地震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利用预警终端常态化开展科普宣传,定期组织防震避险演练。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由省地震局统一采购配发的预警终端,资产所有权归属于省地震局。使用单位应明确人员做好资产管理,预警终端发生遗失、被盗、损毁等情况的,使用单位须第一时间上报属地地震部门,视情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 由州(市)、县(市、区)财政及各单位自行采购建设的预警终端,资产权属、日常管理、处置流程等按照本地本部门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预警终端达到使用年限或核心硬件损毁严重、无法修复、无运维价值的,由资产所有单位按资产报废流程办理手续,并及时向属地地震部门报备,由省地震局在全省预警终端统一管理平台注销终端编号、更新台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地震局建立全省地震预警终端运行监督检查机制,对预警终端运行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对预警终端在线率低、震时设备失效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省地震局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布设在重大工程、涉密、敏感单位的预警终端运行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第十九条 因运维责任不落实、管理措施不力,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预警终端长期离线、失效,或擅自发布、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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