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38270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日期 | 2022-04-14 |
关于做好玉溪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 公示管理及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玉溪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
公示管理及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监督局,委有关科室: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建立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机制,保障被处罚当事人权益,提高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社会信用水平,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根据《玉溪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通知》(玉信用办〔2021〕36号)要求,现就我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公示管理及信用修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告知服务制度
鼓励当事人开展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告知服务制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书面告知事人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的渠道、途径等有关事项。
二、规范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5个工作日内,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行政处罚格式化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在“信用中国(云南玉溪)”网站。
三、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分类范围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三类,即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处罚信息。
(一)明确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前款规定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除去按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明确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三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四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五是一年内多次受到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的信息;六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七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明确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处罚信息范围。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在食品药品等特定领域或因贿赂、逃税骗税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规范信用修复的条件
(一)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条件。具有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信用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一般失信行为公示满3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已履行完毕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条件。具有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信用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满6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已履行完毕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参加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三)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处罚信息修复条件。具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信用主体将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五、规范信用修复流程
(一)信用主体提出申请。失信主体在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时,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1.失信主体向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出具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意见,并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信用修复表”等相关材料提交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信用修复。
2.失信主体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有关规定,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修复条件的,在《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上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并盖单位公章。如不能出具意见的,应当提供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信用修复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本部门信用修复工作,严禁违规操作。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可参照执行或依据本通知,制定信用修复实施细则流程。
(二)落实常态化修复工作。自2022年起常态化滚动式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的修复工作。摸清受到行政处罚的失信主体底数,建立失信主体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清单,按行政处罚时间顺序逐月开展行政处罚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确保市场主体失信状况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三)建立信用修复月报制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失信主体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清单》分别报送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信用修复完成情况于每月28日前,随《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任务分解落实情况表》上报同级信用办。
文件政策解读地址: http://www.yuxi.gov.cn/yxszfxxgk/zcjd1981/20220415/1382733.html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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