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91115616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9-12-26 |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2019年以案释法案例二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2019年以案释法案例二
案例名称:“椰树牌椰汁”“力补金秋胶囊”“强身牌四子填精胶囊”部分版本广告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停播案例
案例内容:2019年3月15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下发了《总局关于立即停止播出“椰树牌椰汁”“力补金秋胶囊”强身牌四子填精胶囊”部分版本广告的通知》(广电办发〔2019〕69号)。通知主要内容为:经总局监看发现,一些电视台播出的“椰树牌椰汁”和“力补金秋胶囊”“强身牌四子填精胶囊”部分版本广告存在导向偏差和违规播出涉性广告等问题,违反了《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规定。具体情况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椰树牌椰汁”部分版本广告,片面追求感官刺激、宣扬低俗内容、违背社会风尚,价值导向存在偏差,易对广大受众尤其是未成年人产生误导。二是“力补金秋胶囊”和“强身牌四子填精胶囊”部分版本广告,含有宣传“益气固本、滋阴壮阳”、主治“阳痿不坚、遗精早泄”以及“补肾填精”等内容,存在违规播出提高性功能药品广告的问题。
为严肃播出纪律,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总局决定,自即日起,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立即停止播出相关版本的“椰树牌椰汁”“力补金秋胶囊”和“强身牌四子填精胶囊”广告,并举一反三,全面清查所有在播和拟播广告,严把导向关,凡存在类似违规问题的,一律禁止播出,坚决杜绝此类违规问题。
总局要求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接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区内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督促其严格遵照执行,对经查实播出过上述广告的播出机构,要依据《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总局要求全国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认真落实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要求,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忠实履行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使命,坚决防止播出内容低俗、品位低下、价值取向和审美取向不符合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平台属性的广告,确保广告播出不出问题。
案例涉及相关法规及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略)。
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换特定节目或者指定转播特定节目的决定。
三、《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9月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根据2011年11月25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修订。
第七条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第二十五条 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广告,或者作出暂停播出商业广告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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