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35895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06-27 |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持续深化社有企业改革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持续深化
社有企业改革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供销合作社,省供销合作社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各出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持续深化社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供销财字〔2021〕28号)精神和《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十四五”发展规划和二〇三五远景目标》要求,持续深化社有企业改革,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社有属性,坚持社企分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问题导向,以提高社有资本效率、保障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社有企业活力为中心,科学有序统筹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理顺社企关系,构建社企分开、上下贯通、协调运转的双向运行机制,全面提升为农服务综合实力和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形成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云南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体现云南供销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和社有资产监管体制,打造一批既有集体所有制特性,又有公司制、股份制属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力争到2025年,全省县级及以上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且正常经营的社有企业保持在380个左右,着力打造30个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现代农业龙头企业,10个骨干供销企业集团,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社有企业20个左右,社有企业的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全系统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社有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年均增长保持在5%以上。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各级联合社或资本运营公司(社有资产管理中心)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社有企业及其子企业。
二、夯实社有企业改革基础
(四)推进社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各级联合社在2022年底前要全部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加强对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的集中统一监管,尤其是县级联合社要建立健全制度,明确列出《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社有企业清单》,进一步明确监管范围,把基层社所属社有资产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凡是过去改革改制时未列入改革改制的资产(重点是房产、土地等)一律视为社有资产。
(五)摸清社有企业家底。各级联合社要全面摸清本级出资企业的底数和现状,明确监管的社有企业,根据不同的企业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外参股的企业要注重投资回报,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甄选合作对象,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应职责;对确实不能转型升级或长期亏损的,依法依规及时退出,减少社有资产损失。社有企业要审慎成立二级公司,对于未聚焦供销合作社主责主业的,及时清理退出。严格规范二级公司及以下公司使用“供销合作社标识”和“云南供销”字号。到2022年底,要全面摸清监管社有企业的产权结构、资产存量和生产经营等情况。
三、加快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六)深化公司制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坚持一企一策的原则,分类推进公司制改革。对长期停业歇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加快清理,对正常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做到应改尽改。2023年底前州(市)级及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全部完成公司制改革,按照《公司法》改制为产权明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底前县级供销合作社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基层社),全部完成公司制改革,原则上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七)推进股份制改革。以引进战略投资者和明晰产权为核心,依法推进公司股权多元化改革。各级联合社要制定时间表、线路图,优化改革改制后的各类企业(含基层社)遗留问题,对前期改革改制不彻底,股权结构和产权结构不清晰的各类企业,要尽快明晰股权、产权,尤其是妥善解决好工会股、集体股、预留股、隐性股等改革改制时遗留的历史问题,积极探索解决职工退休不退股的问题;改革改制后股权明晰、产权清晰、条件成熟的社有企业,经本级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稳慎推进社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形成社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经营者及职工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产权结构。各级联合社成立的社有独资或全资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重点投向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循环经济、农村信息化、冷链物流、数字供销等为农服务领域,并对上述为农服务重点领域的投资企业保持控股地位,对投资的参股企业具有控制力和话语权,确保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作用有效发挥。
(八)规范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流程。改革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资产评估和风险评估,健全产权流转和退出机制,要有“防火墙”、“隔离带”,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改制方案要明确改制的具体形式、产(股)权交易方式、债权债务处置、职工安置及改制重组后企业的股权设置、治理结构安排等,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改革改制方案要按规定程序,经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九)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深化“三会一层”治理制衡体系和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为核心,健全社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社有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全面落实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和工作职责,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作用。除社有独资或全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行使股东会职权外,其他社有企业、参股企业原则上应设立股东会;除股东少于3个法人单位(自然人)的,根据需要可以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设立执行董事、执行监事,其他企业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所有企业都应设立经理层。股东会要依法依规和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重点落实董事会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的职能,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的行权行为;落实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日常监督,落实定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财政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的职能,支持监事会依法履职;支持经理层依法依规自主经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能,规范总经理的行权行为,建立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和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三会一层”治理主体议事规则和各级联合社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向出资人定期或不定期汇报、报告制度。社有独资或全资、控股公司监事会应有职工代表。落实董事会、监事会一人一票表决制度,董事、监事对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的机制。
(十)加强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严格、规范、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重点完善预算、财务、采购、营销、投资、审计、人力资源、行政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和法律审核把关。条件成熟的社有企业应探索通过信息化系统加强内控体系建设,提升内控信息化水平,实施精细化管理,节能降耗,降本增效,严控各类风险。
(十一)推动社有企业上市。支持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较强、具有发展潜力的社有企业上市。支持和鼓励供销集团公司优先剥离条件成熟的业务板块上市。
四、深化经营机制改革
(十二)强化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市场主体地位。各级联合社要切实转变行政化的管理思维,着力解决社企不分、社有企业“机关化”问题,改变“管企业、管资产”的传统方式,逐步向管资本转变,更多依托产权关系和资本纽带、更多依靠公司章程和法人治理结构、更多采取行使股东权和发挥董事作用等手段履行出资人职责,促使社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切实维护社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要帮助社有企业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减轻包袱,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社有企业尤其是企业集团要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主动适应国内国际市场竞争要求,不断优化组织结构,压缩管理层级,更好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
(十三)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实施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以岗位管理为关键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大力推行员工市场化公开招聘、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制度,做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积极推行社有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按照约定严格考核、实施聘任或解聘、兑现薪酬。加强对社有企业领导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完善企业内部各项薪酬制度,加大绩效与考核结果的挂钩力度,推进全员业绩考核,推动薪酬分配向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和一线关键岗位倾斜,强化社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与企业效益绑定。联合社机关干部交流到社有企业任职的,按企业人员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要严格控制联合社机关干部到社有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领取报酬。建立健全兼职干部管理制度和方式,明确在社有企业工作的责权利,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健全“容错”工作机制,激励干事担当作为,推进社有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推进社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
(十四)做优做精做强为农服务主业。聚焦流通服务主责主业,重点推动社有资本向为农服务主业集中,对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循环经济、冷链物流、数字供销等具备比较优势的社有企业,要优先配置社有资本,继续保持控股地位。新增社有资本主要投向为农服务领域,着力打造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
(十五)推进传统业务转型升级。各级联合社要分类指导推进社有企业转型发展。农资流通业务要向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农技推广等农业综合服务转型,积极发展成为专业化农业服务企业;商贸流通业务要向“互联网+”转型,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开展集采集配、连锁经营,提升流通服务效率;要积极拓展农产品市场运营业务,建设涵盖田头市场、节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市菜店等多层次农产品市场体系,深度参与农产品供应链;积极推动冷链共同配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冷链配送”等模式创新,培育专业化冷链物流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社有企业深入农村、下沉基层,与基层社、专业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成立专业性乡村环境服务公司,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和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两网融合”。
(十六)培育发展新动能。鼓励社有企业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冷链物流、绿色农资供应、农村新型消费、绿色消费、种业经营、农村寄递物流、第四方物流、智慧供应链、农业物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推动社有企业加快创新优化商业模式,探索以产业优势、运营能力、平台生态为抓手的创新发展模式,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领域延伸,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在稳定和优化涉农领域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积极引导社有企业与云南省食用菌产业发展研究院等科研单位对接合作,提高科研成果质量,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提升为农服务的科技含量。
(十七)加快培育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各级联合社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有企业发展规划,实施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专项行动,通过项目建设、产业整合、商业模式创新等途径,打造若干区域性行业龙头企业;要依托社有骨干企业推进资源整合和并购重组,在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等重要涉农领域和日用消费品连锁配送等领域,加快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
(十八)健全联合与合作机制。加强各层级间社有企业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以市场化手段深化社有企业间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实现联合发展。推动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联合。鼓励各层级社有企业之间采取控股、参股等形式开展合作,实现上下联动、整体发展。社有企业要主动与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合作兴办企业、联合投资项目、盘活基层社资产、开展业务合作等方式,提高社有企业在传统经营领域的产业控制力和行业影响力。引导和支持社有企业主动与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合作,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并重,通过重组整合、股权合作、项目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协同发展。支持社有企业联合各类经营主体大力实施县及县以下流通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梳理本级社有企业的业务现状,推进本级社有企业之间的整合和业务融合,切实解决内部同质化竞争、重复投资等问题。
(十九)清理不具备优势的非主营业务和“僵尸企业”。各级联合社要对非主营业务和“僵尸企业”开展摸底评估,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和重点亏损企业专项治理行动。对仍有发展前景和一定发展资源的,通过债务重组、管理提升和技术创新等方式,改善经营状况,降低资产负债率,减轻包袱,创造发展环境;对长期停产停业、救治无望的,采取关闭注销、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大处置力度。对不符合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主责主业的业务板块,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剥离。力争2024年底基本完成清退非主营业务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六、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社有资产监管体制
(二十)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各级联合社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社有资产监管,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明确各监管和运营主体职责定位,坚持管好资本与放活经营相统一,强化监督协同,切实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联合社机关要统筹履行好社有企业出资人代表、社有资产监管和社有企业党的建设三方面职责,因地制宜采取多种管理方式,其中独资或全资社有企业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方式。各级联合社要制定本级社有企业监管权力责任清单,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对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授权内容和管理方式,厘清职责边界;充分运用大数据,建立出资人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推进监管工作协同,减少社有企业负担,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二十一)规范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运行机制。各级联合社理事会要明确对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工作规则,完善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重大事项经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前置审核的制度。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应与社有资产监管模式相匹配,原则上由联合社机关专业部门人员组成,可吸取直属单位专业人员参加,也可以聘任外部专家。
(二十二)发挥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要深化社有资产管理模式,各级联合社要组建改建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搭建社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法对所持股企业行使股东职责,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照权责对应原则,切实承担优化社有资本布局、提升社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责任。
(二十三)完善监督机制。各级联合社要以《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为基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产权管理、业绩考核等社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出资人监督机制,加强重点领域、重要环节、重大项目、资产处置、财务工作、关键业务的监督,强化对企业集团等重点社有企业和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重要岗位的监督,发挥联合社监事会日常监督、风险提示、专项检查等监督职能,对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要完善社有企业和社有资本审计监督制度,实施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健全社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第一责任制度,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和线索移送处理机制。社有企业要完善内部监督体系,明确公司监事会、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条件的社有企业要设立公司法务部或法务专员,发挥法律专门人才或公司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社有企业要依法加强对所属二级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职尽责。
七、加强社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二十四)加强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深度融合。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推进社有企业党建工作与经营管理深度融合。积极推行社有企业党组织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认真落实“四责协同”机制。强化政治监督,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加强对“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五)持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把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穿社有企业改革发展全过程各方面,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社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坚决反对“四风”,严肃查处靠企吃企、设租寻租、利益输送、侵吞挥霍社有资产、坑农害农等腐败问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持之以恒坚持“严”的主基调。
八、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联合社要把深化社有企业改革作为“十四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推动将深化社有企业改革纳入当地党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布局、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确保在党委、政府坚强领导下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成立社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处(科、股)室负责社有企业改革工作,形成有工作专班、有分管领导、有具体部门、有专人负责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社有企业要履行改革主体责任,突出问题导向,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改革工作方案,报同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批准后实施。
(二十七)争取政策支持。各级联合社要多渠道多方式争取各类政策的支持,主动争取资产评估增值涉及企业所得税、财务挂账、土地变更登记、土地规划调整、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退休党员社区管理等方面政策支持,指导社有企业综合利用中央和地方各项减税降费、项目申报、招商引资、涉农领域专项资金、商业流通领域专项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推进改革发展。用足用好县域商业体系、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冷链物流、应急物流体系等领域国家和省内政策支持,谋划实施一批项目,加快转型升级,推进创新发展.
(二十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家成长规律、区别于联合社机关领导干部的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着力培养一批爱供销、懂经营、会管理、勇创新的企业家队伍。坚持选准用好严管干部,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规范选人用人标准和程序,采取内部培养和外部选聘等方式,将政治素质好、经营管理能力强、敢担当善作为的优秀干部选出来、聘起来、用起来。加大优秀年轻领导干部人员培养选拔力度,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信息库,实行动态调整。
(二十九)强化风险防范。各级联合社要指导社有企业完善风险管控体系,聚焦企业债务风险、投资风险、法律风险、金融风险等,及时排查处置风险隐患,有效做好风险隔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开展对虚假投资、挂靠经营等不规范行为的清理整顿,严格控制社有企业投资层级,规范社有企业参股投资,维护供销合作社声誉。
(三十)营造良好改革环境。鼓励企业结合实际推行创新性的改革举措,赋予社有企业更多改革自主权。做好职工思想工作,推动职工积极参与改革。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激励企业领导人员担当作为。加强社有企业改革舆论宣传引导,大力弘扬全心全意为“三农”服务的奉献精神和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积极宣传社有企业改革典型经验,形成典型引路、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各州、市供销合作社和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级社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并报省供销合作社备案。各州、市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县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供销合作社报告。(联系人:经济发展处何志勇、马美平,联系电话:0871-63662989,邮箱:yncoopjfc@126.com)
附件: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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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合作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各级供销合作社依法行使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
2.社属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直接拥有和管理的资产。
3.社有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拥有控制权的出资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子企业。
4.出资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出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以及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合伙企业等。
5.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指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本级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负责管理本级社属资产,依法依规对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企业社有资产进行管理监督,履行对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6.供销合作社监事会是指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本级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监督理事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7.“三会一层”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8.两网融合是指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农村环卫清运网络有效对接,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9.僵尸企业是指符合以下两条标准之一的企业:最近两年营业收入为0,且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率超过100%;最近三年资产负债率均超过100%。
10.“三重一大”制度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11.“四责协同”机制是指党组织主体责任、纪检组织监督责任、党组织书记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机制。
12.三个区分开来是指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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