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77221 | 文     号 | 玉财规[2026]1号 |
| 来   源 | 玉溪市财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6-08-27 |
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政府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有关市属国有企业:
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26〕5号)要求,为规范玉溪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支持玉溪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玉溪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壮大耐心资本,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云南省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云政发〔2024〕30号)、《玉溪市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玉政发〔2026〕5号)等规定,参照云南省财政厅制定的《云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玉溪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采用“市级母基金+重点产业子基金”模式运作的基金集群。市级母基金由市财政注资玉溪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设立,鼓励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子基金由母基金和社会资本同步出资设立。各县(市、区)可在足额保障“三保”、债务还本付息等必要支出前提下,出资参与省、市两级基金投资。
第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营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财政部门牵头制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筹措落实母基金财政出资并分期注资玉溪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监督母基金运营;市国资委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督促玉溪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规范运作母基金;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组织实施母基金监督检查与重点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可会同主管部门和参与出资的县(市、区)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可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基金投向。
第五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牵头开展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制定子基金设立方案;
(二)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人代表,会同市财政局将产业类专项资金转变投入方式,分期注资出资人代表,用于子基金出资,并按照预算编审程序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编制管理;
(三)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玉溪市产业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建立动态项目储备库及投资负面清单;
(四)对子基金制定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按年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
(五)负责对已设立子基金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运用母基金跟投省级基金项目的日常运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督促基金投资进度,对子基金总体运营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督促基金投资进度,视情况委派观察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定期收集分析基金运营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 玉溪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主要职责:履行母基金出资人代表职责,按程序出资母基金。研究制定母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等制度,监督指导管理机构规范开展母基金管理运营。组织实施母基金年度绩效评价及财务审计。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母基金运营情况。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登记,并在募资能力、投研能力、出资实力及管理经验等方面符合相关条件。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法募集资金,对基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二)负责基金日常管理运营,办理基金备案,建立完善基金“募投管退”运营管理机制,设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开展项目投资、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工作;
(三)定期报送基金运营情况,包括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年度会计报告、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及其他重大情况等;
(四)负责实施基金绩效自评,按监管要求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基金设立
第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采用认缴制,政府出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设立方案、基金投资进度、实际用款需求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分期实缴到位。
第九条 母基金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指定玉溪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设立并管理运营。
第十条 子基金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子基金管理机构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视政府出资情况开展市场化遴选,如经两轮以上公开遴选仍无符合条件机构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依法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基金管理人。子基金中有中央、省级基金出资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认可中央、省级基金对基金管理人的遴选结果。子基金须引入社会资本,各出资方按认缴比例同步实缴出资到位,优先在玉溪市域内注册。
第十一条 基金设立方案应包括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以及管理费率、收益分配、出资人权利责任等。
第十二条 子基金根据功能定位分为新兴创业类、重点产业类、特定类,并实施分类管理。
(一)新兴创业类。围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未来产业,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生物医药、低空经济等新领域、新赛道及颠覆性、前沿性技术攻关,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平台打造,培育耐心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主要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
(二)重点产业类。围绕“两强三优五特一新”产业等重点领域,聚焦优势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带动区域发展,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主要投资引入成长期、成熟期企业。
(三)特定类。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云南重要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一事一议”设立基金,开展特定投资。
第十三条 母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子基金存续期:新兴创业类原则上不超过13年、重点产业类原则上不超过10年。母基金和子基金存续期确需延长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可延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 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条 母基金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投资子基金和跟投中央、省级基金对玉溪市投资项目。对单支子基金出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认缴规模的50%,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组建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由常务副市长牵头,财政部门、相关部门、相关专家及参与出资的县(市、区)组成的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咨委”),专咨委为母基金的投资决策,为项目遴选提供战略方向上的咨询与论证、行业趋势研判与投资优化建议,最终形成战略咨询建议。未经专咨委审议并出具正式评审意见,母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将投资事项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若专咨委出具否定性专业评审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得进入后续表决流程。
母基金在投资子基金或跟投项目时,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玉溪产业发展情况、有资金需求企业情况及项目自身情况等进行初步筛选,推荐优秀的标的企业到专咨委,专咨委形成战略咨询建议,将通过的项目推送至母基金管理人,母基金管理人履行职责开展投前调查等工作后向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议题进行决策,决策通过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为强化基金运作监管,保障政府出资权益,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可共同委派2名或多名代表作为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观察员仅对会议议题及决策过程行使知情权、质询权和建议权,不参与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投资原则,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直接投资项目,不得再投资其他基金。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投资决策程序直接开展项目投资,不得再投资其他基金。单只子基金在分类投资中,属于新兴创业类项目的,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规模的60%;属于重点产业类项目的,不超过50%。政府投资基金对单个项目投资不超过其认缴规模的20%。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及投资实际,上述限制比例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可适度放宽,特定类基金及参与国家级、省级基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不得控股所投资项目,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九条 母基金和子基金应优先投资玉溪市的企业和项目,在基金存续期内,在玉溪市内投资金额不低于政府实缴出资额。返投玉溪市内的投资额认定范围包括:
(一)基金存续期内,被投市外企业注册地迁至市域内且在5年内未迁出或被玉溪市内企业通过收购并表的实际投资额;
(二)被投市外企业通过基金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玉溪市内,或在玉溪市内成立子公司的实际投资额;
(三)基金管理机构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在管的,不属于玉溪市政府投资基金体系内的其他基金,新增对玉溪市内企业的投资额,或新增投资外地企业且符合前述(一)、(二)情形的实际投资额。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短暂闲置资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与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书面约定,若出现以下情况,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政府资金可提前退出:
(一)基金方案获批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财政资金出资到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或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况的;
(五)连续两次绩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
(六)其他不符合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政府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更好地发挥引导作用,政府出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可向合作对象进行适当让利。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退出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转让、并购、境内/境外IPO上市后股票减持、股东及管理层回购、股权协议转让、基金合同约定的退出方式等。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定,不得通过政府投资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机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基金管理机构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具备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托管银行负责账户管理、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托管报告。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及其委派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根据基金定位投向的不同,分类建立科学合理、覆盖基金全生命周期的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内容包括引导作用和政策效果、基金日常运营规范、投后管理、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等。不以单支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的盈亏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改进管理、调整出资、优化投资方向以及实施奖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机构和各出资人共同商议确定。管理费计提基数为基金实缴出资额,母基金中政府实缴出资部分的年管理费不超过1%;子基金中政府实缴出资部分的年管理费不超过2%,新兴创业类基金可提高至3%。退出期管理费计提基数为已投未退金额,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以实缴出资额为基数,设置原则上不超过30%的投资损失容忍率,新兴创业类及特定类基金经审批可适当放宽。创业投资类基金投资损失容忍率放宽后不超过60%,投资种子期企业可经审批另行约定。对弄虚作假骗取出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出资参与国家级、省级基金或与国家级、省级基金合作设立基金,按照国家级、省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及高新区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确因财力较好、产业资源禀赋突出、项目储备充足需要设立基金的,由市级各行业部门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保存基金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出台后,与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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