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7666068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7-11-15 |
玉溪市连续12年调整提高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128号)文件精神,玉溪市及时完成了2017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待遇调整兑现工作。这是我市连续12年调整提高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进一步提高了保障水平,切实保障了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此次待遇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1-4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180元、160元和140元;生活护理费按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元、100元和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全市共调整伤残津贴248人,月人均增加153元,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达2325元;调整生活护理费227人,月人均增加87元,调整后月人均护理费达1449元;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489人,月人均增加75元,调整后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达10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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