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5028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水利局 | 公开日期 | 2024-08-16 |
以案释法 • 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3日,澄江市水利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置业有限公司正在实施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是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备案的项目。按照项目立项文件中的建设内容及规模确认,该项目需依法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由于该项目现已开工建设,属于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即开工建设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二、案件处理结果
2024年6月11日,澄江市水利局约谈该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主要负责人,并下达了澄水发﹝2024﹞49号《澄江市水利局关于该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整改通知》,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该项目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7月31日前补办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到澄江市水利局审批,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公司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限期内组织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并于2024年6月28日,该置业有限公司向澄江市水利局报送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2024年7月24日,澄江市水利局根据该(玉溪)置业有限公司报送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依法作出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澄水发﹝2024﹞57号)。至此,该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整改完成,案件顺利办结。
三、项目涉及法律条文
案件中,该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设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法律条款。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澄江市水利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该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整改,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澄江市水利局决定对该置业有限公司免于处罚。
四、典型意义
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并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是生产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澄江市水利局在案件查处中,因生产建设单位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此澄江市水利局既从客观方面考虑了企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增强了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知法、守法意识。此案的查处达到了“查处一个、教育一批、震慑一方”的警示教育效果,极大地促进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树立了水土保持法律权威,有效推动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在今后的工作中澄江市将常态化推进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强化社会各界保护水土资源的观念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的良好氛围。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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