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25015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1-05-11 |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原则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原则
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成立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省级人民政府是落实本地区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市县两级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普查相关工作。各地、各部门有序组织专家力量、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参与普查工作。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我国灾害基本国情和国力的专项性普查,既要全面系统地调查灾害风险系统各个要素,又要突出多灾种综合、多要素综合、多方法综合,要合理划分普查对象,科学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现有数据信息资源,共享普查成果。
各地在普查方案要求下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灾害类型、灾害损失特征、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灾害风险普查实施方案、阶段性目标和工作进度。试点调查先行,分步骤开展风险调查、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和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
相关解读: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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