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9107766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9-09-04 |
6.1.9玉人社通〔2012〕48号关于医疗保险参保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玉人社通〔2012〕 48号
关于医疗保险参保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玉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玉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管理办法》、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玉人社发〔2O11〕 52号)等相关文件,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参保,须男60 周岁、女55周岁以下,并提供本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如因社保部门暂未核定本年度缴费计划,导致参保人员提供不了本年度缴费证明的,可提供上年度的缴费证明办理参保。
二、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保信息系统中有实缴费记录,人员类别为“在职”的停保人员办理续保时,不受年龄限制,但停保(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办理续保的人员仍存在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三、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保信息系统中人员类别为“退休”的停保人员办理续保时,只要停保前系统中有征缴计划且无欠费,本人可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地医保中心办理,从办理续保手续的次月开始划个人账户并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由于《玉溪市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玉政发〔2003〕 48号)文件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批准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被排除在外不能办理参保。因此2003年10月1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退休,无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可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退休证明及社保部门发养老金的证明,到所属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参保后,一次性补缴2003年10月至办理参保手续之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费用不划个人账户。一次性补缴按办理参保手续时核定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补缴基数×单位缴费费率×缴费月数计算。办理参保变更手续的次月补缴费后开始划个人账户并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五、在本统筹区内跨县区续保人员,需在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无欠费状态下进行。原个人账户余额转移按办理续保时的实有余额为准。
六、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需要补缴缴费年限的人员,若未按规定时间补缴费用,从欠费次月起停止划个人账户及享受统筹待遇。只有补缴费用到账后,从到账次月才开始继续划个人账户及享受统筹待遇。未按规定缴费期间,不补划个人账户。发生的医疗费不得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七、办理参加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医保信息系统需进行检测,不能重复参保。
八、参保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受行政刑事处罚和受处分,经批准领取生活费期间,按领取生活费的金额作为变更基数,由医保中心从单位申请变更的次月起按规定标准核定。
九、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凭释放证明或解除劳教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参保。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可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从申请办理续保手续的次月开始划个人账户并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十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服刑、劳教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可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缴纳本统筹年度医疗保险费到账后,可申请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计算缴费年限,需要补缴缴费年限的,在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次月缴纳需补缴的费用,开始划个人账户并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十二、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5 种监外服刑人员,当年保费已缴纳的,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当年保费未缴纳的,只能按居民参保相关规定时间办理参保。
十三、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监外服刑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参保。原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从申请办理续保手续的次月开始按规定划个人账户并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十四、本通知由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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