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55465 | 文     号 | 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4号 |
来   源 | 玉溪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3-07-06 |
王某不服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4号)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4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玉江大道小瞿井旁;
法定代表人:金家辉,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8日作出的《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公(交)行罚决字〔2022〕5304002600153688号】,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1月17日受理,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公(交)行罚决字〔2022〕5304002600153688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中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申请人称:
我骑报废摩托车违法,只应吊销摩托车驾照,不应该吊销我的小汽车驾照,两照合一是为方便交警统一管理,不是随便两证吊销的依据,应遵循教育为本,不应过重执法。
被申请人称:
一是关于案件查处情况
2022年11月2日,申请人驾驶云F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玉溪市红塔区赵桅十号沟2公里800米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查获。红塔交警大队在调查清楚违法事实后,2022年11月7日向申请人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吊销其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依法对申请人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元处罚,对申请人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处罚。作出处罚的证据有:被处罚人王某的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
二是答复意见
一、申请人虽然同时持C1及E类机动车驾驶证,但两类准驾车型同属于一个驾驶证,并不能单独使用。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发秘政函〔2012〕244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是剥夺其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不能因其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是普通二轮摩托车而只剥夺其E类准驾车型资格。
二、对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处罚款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并吊销其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已属于从轻处罚,不存在过重执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一案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
一、2022年11月2日,申请人在玉溪市红塔区赵桅十号沟2公里800米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云FQ×××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查获。
二、2022年11月3日,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显示,云FQ×××普通摩托车,初次登记时间:2008-11-12,强制报废期止:2021-11-12,检验有效期止:2010-11-30,保险终止日期:2009-07-16,机动车状态: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
三、2022年11月3日,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显示,申请人驾驶证准驾车型:C1E,有效期止:2023-04-13。
四、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以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为由,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给予罚款105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办案的查获经过、询问笔录、照片等;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处罚决定》等。
本机关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申请人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发秘政函〔2012〕244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之规定,申请人要求只吊销摩托车驾驶证、不吊销小汽车驾驶证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处罚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公(交)行罚决字〔2022〕5304002600153688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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