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9109865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9-07-30 |
蔡某不服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玉政行复决字﹝2018﹞第1号)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玉政行复决字﹝2018﹞第1号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聂耳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7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投诉举报行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信,申请人在中国邮政网查询到被申请人已于2017年8月4日签收。但申请人直至2017年12月9日都没有收到被申请人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和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也没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受理和反馈办理结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据此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落款日期为2017年7月31日,举报人为蔡某,举报内容为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小米辣”标签涉嫌违法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确实于2017年8月4日签收。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已安排具体承办科室进行办理并答复当事人。由于被申请人相关办理人员疏忽,没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按照工作流程处理,导致该投诉举报没有及时得到办理。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未按时处理的问题,被申请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办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将依法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并回复申请人。
经查:2017年7月31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小米辣”标签涉嫌违法。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签收了该投诉举报信,但直至2017年12月9日,都没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回应。
上述事实,有:1.蔡某2017年7月31日投诉举报信复印
件一份;2.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图片一张等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有办理、答复的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书面投诉举报信日期为2017年8月4日,被申请人未在收到投诉举报信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自被申请人收到之日起第5日(2017年8月9日)即为受理,但被申请人直至2017年12月9日,既未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也未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办理期限,明显超出了法定期限,程序违法。被申请人称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已安排具体承办科室进行办理并答复申请人,但由于被申请人相关办理人员工作疏忽,导致该投诉举报没有及时得到办理,不能作为被申请人未按时办结该投诉举报的理由。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投诉举报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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