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136463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0-03-04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市监行处〔2019〕13号)
当事人:云南玉溪民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40243198673X2
住所(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东风北路延长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沈奖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云南玉溪*******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经患者举报,我局于2019年6月4日对患者所反映的价格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在检查中发现该医院涉嫌存在价格违法的行为, 执法人员于2019 年 6 月 6 日予以立案调查,至2019年6月13日,调查结束。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云南玉溪民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1、该医院在以电子滚动屏、公告栏的方式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进行公示和明码标价过程中存在电子滚动屏滚动慢,公告栏公示不规范,不全面,公示地点不醒目的行为。2、该医院存在患者住院护理费从入院到出院均按Ⅱ级护理等级收取护理费的行为。3、该医院存在住院患者做心脏彩超医疗项目时医嘱上医生只开了心脏彩超一项,但大部分患者却多加做了左心功能测定(6项)、室壁运动分析等2项医疗项目;门诊患者心脏彩超医嘱上医生只开了心脏彩超一项,但大部分患者却多加做了左心功能测定(6项)、彩色室壁动力(CK)、室壁运动分析等3项医疗项目的打包检查收费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检查组检查认定事实确认属实。
2、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医院属医保医院,检查组检查认定事实确认属实。
3、价格(收费)检查明细表,证明该医院2018年1月1 日以来Ⅱ级护理、住院患者和门诊患者做心脏彩超涉及的数量金额。
4、玉溪市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复印件,证明该医院属于医保医院,必须按照服务协议,执行医保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
5、2018年1月至2019年医疗长期医嘱单复印件,证明该医院2018年1月以来确实存在住院患者做心脏彩超医疗项目时医嘱上医生只开了心脏彩超一项,但大部分患者却多加做了左心功能测定(6项)、室壁运动分析等2项医疗项目;门诊患者心脏彩超医嘱上医生只开了心脏彩超一项,但大部分患者却多加做了左心功能测定(6项)、彩色室壁动力(CK)、室壁运动分析等3项医疗项目。
6、2018年1月至2019年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证明该医院2018年1月以来确实存在患者住院护理费从入院到出院均按Ⅱ级护理等级收取护理费的行为。对左心功能测定(6项)、室壁运动分析、彩色室壁动力(CK)等三个医疗项目进行了收费。
7、2018年1月至2019年门诊心脏彩超申请单复印件,证明该医院2018年1月以来门诊心脏彩超医生确实只开了心脏彩超一项检查项目。
8、2018年1月至2019年超声诊断报告单复印件,证明该医院2018年1月以来在做心脏彩超时,对左心功能测定(6项)、室壁运动分析、彩色室壁动力(CK)、等三个医疗项目进行了检查。
9、医院提供的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31日的住院人次、住院患者做心脏彩超人次、门诊心脏彩超申请人次统计,证明该医院2018年1月以来住院人数、住院患者做心脏彩超人数、门诊心脏彩超申请人数数量。
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云南玉溪民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一款规定,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打包检查收费及患者住院护理费从入院到出院均按Ⅱ级护理费用收取的价格违法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本局已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于2019年8月1日15时50分以玉市监处告〔2019〕012号《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云南玉溪民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主张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云南玉溪民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一般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理。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玉溪市价格行为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从轻处罚基准制度,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鉴于1、该医院已经对执行的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公示和明码标价,出现公示不规范,不全面,公示地点不醒目的行为是由于公司工作环境限制,不是医院故意造成的;2、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检查过程中对公示、标价行为及时进行了整改;3、对另两项违法事实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整改。决定对该医院实施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携带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开据《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玉溪市建行建设支行(地址: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80号(龙发酒店对面);收款人:玉溪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玉溪建设支行;执收单位编码:347301;项目编码:103050123),罚没款收据(黑色联和绿色联)于缴款后3日内交回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8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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