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13795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0-03-10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共10条)
序号 | 案件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信用代码 | 处罚文书 文号 | 违 法 事 实 | 处 罚 依 据(处罚日期) | 处罚 结果 | 处罚 机关 |
1 | 玉溪河马网咖涉嫌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曾文涛 91530400MA6X48HT84 | 玉市监行处 〔2019〕27号 | 2019年09月03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经营者曾文涛的陪同下,对玉溪河马网咖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玉溪河马网咖正在经营中。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也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执法人员无法查证具体的营业收入和食品进货来源,据经营者曾文涛陈述:从2018年04月20日至2019年09月03日,(曾文涛)玉溪河马网咖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销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上缴国库。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玉溪高新区绍博面包坊(黄元雄)涉嫌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黄元雄92530400MA6NRW2M6K | 玉市监行处 〔2019〕31号 | 2019年10月22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经营者黄元雄的陪同下,对玉溪高新区邵博面包坊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玉溪高新区邵博面包坊正在经营中。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也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执法人员无法查证具体的营业收入和食品进货来源,据经营者黄元雄陈述:从2019年07月至2019年10月22日,(黄元雄)玉溪高新区邵博面包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销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上缴国库。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玉溪高新区瓜哥便利店(宋沂静)涉嫌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宋沂静 92530400MA6NW1TD7T | 玉市监行处 〔2019〕27号 | 2019年09月03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经营者宋沂静的陪同下,对玉溪高新区瓜哥便利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玉溪高新区瓜哥便利店正在经营中。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也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执法人员无法查证具体的营业收入和食品进货来源,据经营者宋沂静陈述:从2019年07月09日至2019年09月03日,(宋沂静)玉溪高新区瓜哥便利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销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上缴国库。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高新区傣家竹楼云南特产精品店 | 普恩悦92530400MA6L4N2E9J | 玉市监行处 〔GX20190601〕号 | 2019年5月24日15时40分,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执法人员顾立新、王忠元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中心举报登记单,号为530000000201905200002 的举报对“高新区泰家竹楼云南特产精品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1、该店于2019年05月14日以¥5.9元/把的优惠价(网上销售单价为每把8.8元)向举报人出售商品“白米干米线”共计4把,合计:¥23.6元。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提取了由当事人确认的“线上电脑后台销售截图”、进货单复印件及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在该店仓库内未发现举报销售的商品(已售完),通过查阅“高新区家竹楼云南特产精品店”2019年5月20日至5月24日期间的商品“电脑后台销售明细单”及该商品的进货单,并通过当事人确认,该店于2019年3月17日以¥4元/把的价格共进货15把;除自己食用2把外,其余以¥8.8元/把的价格网上销售 13把(扣出优惠价每把¥2.9元,实际电商平台价是每把¥5.9 元),扣除每把¥4元的成本,实际每把获利¥2.9元。共计获利¥24.7元当事人在商品销售中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的规定。构成了违反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 一、没收违法所得大写人民币贰拾肆元染角正,小写¥24.70元; 二、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柒元正,小写¥247.00元整。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玉溪市宏运纸品厂未经出厂检验生产销售淋膜纸杯和淋膜纸碗案 | 高永武92530400MA6LD7YU98 | 玉 市监 行处 〔 2019 〕 23 号 | 违法事实:经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26日巡查、2019年9月2日回访发现,该厂的淋膜纸杯和淋膜纸碗的检验原始记录至2018年11月25日止。生产正常,未有停产发生。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9月2日的淋膜纸杯和淋膜纸碗检验原始记录的出厂检验报告厂家未能提供,成品包装内无产品合格证。 | 2018版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二)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部分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产品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生产企业还应按照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可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议应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整改:立即改正生产的淋膜纸杯和淋膜纸碗未经出厂检验就用于销售的行为; 2.同时处10000元的罚款 。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云南忘忧娱乐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 杨崟钰 91530400MA6P40Q32A | 玉市监行处〔2019〕40号 | 2019年11月6日玉溪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到云南忘忧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执法人员随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2019年11月11日前进行改正,后经回访检查确认,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结合《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使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三)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00元)。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雷忠林从事无照经营案 | 雷忠林 | 玉市监行处〔2019〕38号 | 2019年11月7日玉溪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该营业住所未办理过《营业执照》登记而从事经营活动,现场取得现场笔录1份、《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2019年11月12日上午,我局办案人员伏贵海、李瑞刚对当事人雷忠林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库存商品明细账复印件15份。2019年11月13日,雷忠林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全程未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雷忠林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通过调阅店铺的库存商品明细账,查明雷忠林在经营过程中未实现盈利,无违法所得。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中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使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三)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8 | 云南省烟草公司玉溪市公司物流分公司 | 尹洪忠 | 玉市监行处〔2019〕16号 | 因云南省烟草公司玉溪玉溪市公司物流分公司涉嫌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玉溪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7月17日对其立案调查,本案件于2019年8月5日调查终结,2019年8月20日通过玉溪市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科审核。经查,本案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1台固定式压力容器和2台重式平衡叉车,且在我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玉市监特令〔2019〕高新002号)后,仍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1台固定式压力容器和2台重式平衡叉车;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9 | 云南实建果业有限公司 | 任书逸915304270615550937 | 玉市监行处〔2019〕26号 | 云南实建果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在用场内机动车申报并接受检验一案,经高新分局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并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6台场内机动车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报检,且在我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玉市监特令〔2019〕高新005号)后,仍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的规定,结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申报并接受检验的6台重式平衡叉车;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 | 玉溪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 刘洪建9153040055779635XP | 玉市监行处〔2019〕39号 | 玉溪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在用的21条天然气管道进行检验一案,经高新分局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并于2019年11月04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在用的21条天然气管道进行检验,且在我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玉市监特令〔2019〕高新001号)后,仍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的规定,结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当事人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已安装在用的压力管道进行监督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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