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84527 | 文     号 | 玉市建行罚字〔2024〕第10号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4-11-22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市建行罚字〔2024〕第10号
当事人: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678706592K
法定代表人:周x成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宁州路112号
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取得玉水金岸四号地块第16-24幢住宅、第26-33、35-36、38幢独体商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玉公消审字〔2013〕第0054号),2013年9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30400201304020201)开始土建施工,2018年12月完成住宅所有施工项目。自2019年1月以来,玉水金岸四号地块第16-24幢住宅已经交付业主使用,32幢商铺被法院拍卖现已经投入使用。经查明,玉水金岸四号地块第16-24幢住宅、第32幢商铺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玉水今岸D地块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关于玉水金岸四号地块(玉水居)消防工程设计审核及验收的情况说明》《关于核查玉水金岸四号地块未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建筑情况函的回复》、玉溪市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玉水金岸D区住宅登记表》《玉水金岸D区住宅区入住情况汇报》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机关于2024年11月15日向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市建行罚告字〔2024〕第10号),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云建规〔2024〕3号)第684条之规定,决定对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并处40000元(大写:肆万元)罚款。
请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收款单位:玉溪市财政局)按要求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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