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84526 | 文     号 | 玉市建行罚字〔2024〕第9号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4-11-22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市建行罚字〔2024〕第9号
当事人: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678706592K
法定代表人:周x成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宁州路112号
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自2013年9月取得玉水金岸四号地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30400201304020201)开始土建施工以来,玉水金岸四号地块第25幢(A、B、C座)、第34幢及地下室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擅自施工,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关于玉水金岸四号地块未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建筑情况函的回复》《关于玉水金岸四号地块(玉水居)消防工程设计审核及验收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机关于2024年11月15日向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市建行罚告字〔2024〕第9号),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云建规〔2024〕3号)第683条之规定,决定对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玉水金岸四号地块第25幢(A、B、C座)、第34幢及地下室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处肆万元罚款。
请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收款单位:玉溪市财政局)按要求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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