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84516 | 文 号 | 玉市建行罚字〔2024〕第3号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4-09-09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市建行罚字〔2024〕第3号
当事人: 施X会
身份证号码:532427XXXXXXXX151X
当事人:王X兰
身份证号码:532427XXXXXXXX1528
施X会、王X兰将承租的红塔区万和家园翠苑xxx号合并户型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玉溪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告知书》、《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配租确认通知书》、租赁合同、玉溪市公租房租住情况检查表、询问(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分别于2024年8月29日向施X会,2024年8月30日向王X兰送达《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市建行罚告字〔2024〕第3号),施X会、王X兰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施X会、王X兰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收回转租转借的公共租赁住房,降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责令施X会、王X兰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腾退万和家园翠苑xxx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万和家园公租房两室一厅户型市场租金价格(每平方米每月9.5元)补缴2023年11月1日至公共租赁住房腾退之日租金(计算方式为:99.76×9.5×应补缴月份数-329.09×应补缴月份数=补缴的租金金额),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处以200元罚款。
请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收款单位:玉溪市财政局)并按要求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请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玉溪市红塔区新城大道玉溪市万和家园公租房办事大厅(玉苑西侧6号商铺)补缴租金,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手续。到期不补缴租金或者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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