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41584515 | 文     号 | 玉市建行罚字〔2024〕第2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4-04-29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市建行罚字〔2024〕第2号
当事人:童X瑞
身份证号码:530423XXXXXXXX0920
童X瑞将承租的红塔区万和家园玉苑xxx号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业务受理告知单》、《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配租确认通知书》、《玉溪市万和家园公共租赁住房转市场租金申请表》、《万和家园公共租赁住房(退房明细)》、《玉溪市万和家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向童X瑞送达《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市建行罚告字〔2024〕第2号),童X瑞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鉴于王X艳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童X瑞予以从轻处罚,免予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自2023年12月15日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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