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59569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5-04-10 |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玉溪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玉溪实际,拟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
(四)《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加大租房支持力度
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无自有住房并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工作地与缴存地不一致的,另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所在地说明等有效证明材料。
此项政策精准定位有实际租房需求的群体,将“全市无自有住房”细化为“缴存地或工作地无自有住房”,对租房保障功能进一步强化。以往,部分在工作地租房但在其他县(市、区)有房的职工,因条件限制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新政策聚焦职工工作与生活区域的住房需求,让住房公积金能够惠及更多租房人群,切实提升居住品质和生活幸福感。
(二)放宽组合贷款公积金提取条件
缴存人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尚未结清,且正常偿还贷款无逾期,住房公积金余额在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仍有结余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贷款部分的本息。
首次提取须在正常还贷12个月后办理,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之日前12个月偿还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金额(不包括提前部分还贷金额、逾期利息、罚息),且不超过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考虑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购买住房时,选择组合贷款的情况较为普遍,为减轻缴存人商业贷款部分的还款压力,优化公积金使用方式,制定了放宽组合贷款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政策,有助于合理利用公积金资源,降低缴存人的还款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调整住房套数查询范围
将原“住房套数认定以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在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房管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房套数,结合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综合认定。”调整为:“住房套数认定以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在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房套数,结合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综合认定”,其余认定标准不变。
该项政策是对原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中的查询范围进行调整优化,不再查看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房管部门的网签合同备案情况,以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房套数情况认定该家庭在购建住房所在地的套数情况,套数认定结果更加贴合借款申请人家庭实际。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
缴存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1年,最长30年。贷款期限可计算到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不区分借款申请人延迟退休时间,统一执行该标准),主借款人可由借款人夫妻双方自行选择。本政策执行前已发放的贷款,按原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为适应新时期国家对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政策调整,切实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工作,减轻缴存人住房贷款还款压力,故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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