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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0-01-16 |
关于防范和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
玉市金发〔2019〕31号
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公安局:
近期,部分管理部发现少数缴存职工通过不法中介机构或其他方式编造虚假材料企图进行骗提骗贷,给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带来了风险。为切实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严厉打击住房公积金领域的涉黑涉恶行为,保障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和治理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认定
(一)提取人具有下列形式之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属于骗提行为:
1.伪造、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的;
2.伪造、使用虚假购房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危房鉴定书、认购协议等合同资料的;
3.伪造、使用虚假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的;
4.伪造、使用虚假购房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等)票据的;
5.伪造、使用虚假土地审批表、动工通知书、土地使用权证、乡村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自建房审批资料的;
6.伪造、使用房产信息、离职事实、工作调动转移证明等提取资料的;
7.伪造、使用虚假结算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贷款合同等资料的;
8.伪造、使用其它虚假资料以及管理部认定的其他骗提套取行为的。
(二)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属于骗贷行为:
1.伪造、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的;
2.伪造、使用虚假购房合同、认购协议、自建房审批材料(如:乡村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证明等)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和票据的;
3.伪造、使用虚假或估价虚高的评估报告或故意抬高购房总价骗取贷款金额的;
4.伪造、使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的;
5.伪造、使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明细的;
6.伪造、使用虚假征信报告材料的;
7.伪造、使用其他贷款条件或利用其它虚假资料的;
二、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
(一)骗提骗贷行为未造成资金提取或者贷款发放后果的处理:
通过虚假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如属于尚未形成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事实,或者属于贷款审查阶段,管理部一经发现,将没收其提交的所有虚假材料,并将该职工有关情况报送人事法规科,由人事法规科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取消其3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二)骗提骗贷行为已造成资金提取或者贷款发放后果的处理:
经业务复核或稽核审计检查,发现已经利用虚假材料违法违规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利用虚假资料已经办妥住房贷款手续获得贷款资金的,经调查核实违法违规事实后,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已违规提取或骗贷的住房公积金。对按责令限期归还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人事法规科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5年内取消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拒不退回的,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无限期取消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直至归还骗提、骗贷的住房公积金,5年后方可恢复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2.将相关骗提骗贷行为情况通报行为人所在工作单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将违法违纪事实以及相关线索上报纪委或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3.对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等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一经发现,将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问题线索,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加大督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一)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各管理部特别是窗口工作人员要切实树立责任意识,认真审核相关资料,严把审批关;市本级相关科室要切实履行好监督指导职责,与各管理部加强配合,防止骗提骗贷行为的发生。
(二)全力加大督查力度。市中心相关科室要加大对各管理部业务的督查力度,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发现骗提骗贷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并向中心和公安部门及时汇报。
(三)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内外勾结,协助缴存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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