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8923280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8-07-02 |
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 中毒的预警公告 (2018年第4号)
为防止误食草乌、附片等毒性药材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玉溪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醒广大群众,增强安全意识,防范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
一、草乌、附子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国务院已将其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师指导下正确使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容易导致中毒乃至危害生命安全。
二、针对我市民间有药膳进补的习俗,特别是少数群众还有煮食草乌、附片等毒性药材(饮片)的危险习惯,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消除各种隐患,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防止草乌等毒性中药材流失到社会造成危害。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以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严禁餐饮单位、各类食堂(学校食堂、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村自办宴席等加工、出售和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严禁食用加有草乌等毒性药材原料的药酒。
四、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单位、各类食堂、农村自办宴席等各种各类供餐单位的监管,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加强对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监管,规范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管理,查处无证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农贸市场、乡村集市的巡检力度,杜绝经营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行为。加强健康教育和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五、提醒广大群众:不要擅自采集、售买、加工、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珍爱生命,谨防中毒事件发生。一旦发生毒性中药材中毒,要立即催吐并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以免延误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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