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11252788 | 文     号 | 统计信息第55期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1-05-13 |
培育“四上”企业 支撑经济发展
“四上”企业统计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更是评价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如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比重高达92.3%,因此,“四上”企业在库规模和指标数据联网直报情况决定着地方各经济行业的发展能力和水平。作为“四上”企业统计中的首要关键工作,企业申报是将达到“四上”标准企业的完整、规范资料逐级上报,由上级统计部门逐级审核,最终通过国家统计局审批的企业,纳入到基本调查单位字典库中定期统计并联网直报报表指标数据,体现了“先入库,后有数”的重要性。
一、目前全市“四上”企业现状
(一)全市“四上”企业分布情况
今年4月末,全市“四上”企业(纳入GDP核算的企业,下同)共1268户。分行业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31户,资质内建筑企业261户,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145户,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142户,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37户,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38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163户,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51户。

(二)全市“四上”企业新增入库情况
1-4月,全市共新增“四上”企业53户,与去年同期14户相比增加39户,增长2.8倍。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4户,资质内建筑企业11户,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3户,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5户,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6户,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2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11户,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1户。

(三)全市“四上”企业规模在全省比对情况
2021年,玉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纳规纳限统计工作,市委书记主持召开现场推进会,市政府组织“四上”企业纳规纳限指导组到六县二区一市开展工作指导,统计系统专业人员开展一对一业务指导,纳规纳限企业明显增多,各县单位数量差距在缩小,但与在全省排位靠前的州市相比仍有差距。4月末,全市“四上”企业共计1268户,单位数量在滇中五州市中仍位居末位,在全省排名第六位,与昆明市、曲靖市、楚雄州、红河州相比分别少3476户、471户、181户和118户,与大理州的差距是82户。

二、目前全市“四上”企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门信息共享有待加强。进一步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杜绝达到“四上”统计标准的企业没有及时纳入“四上”企业统计范围的现象,做到应纳尽纳、依法纳规。
(二)企业配合程度有待提高。部分企业实际收入可能达到入库标准,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销售额远达不到入库标准;部分达到“四上”标准的个体户因为各方面原因,不愿转为企业法人;企业入库后会增加一定的工作任务和管理成本等问题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引导,提高企业的配合程度。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议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既要注重抓好新开业的工业、批零住餐、服务业等行业企业的培育和达标申报,同时也要注重各行业老企业的培育,推动一批准规上企业年度纳规纳限,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一)认真落实促进经济平稳增长举措。认真落实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2条措施的实施意见》要求,聚焦实施投资项目提质提速行动,强化项目要素保障,促进传统消费升级,鼓励发展消费新模式,提振文化旅游消费等重点工作,聚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一批新企业达规达限。
(二)抓好“四上”企业培育工作。一是加强政策引导。积极推进“产转法”和“个转企”措施落实,建立健全相应的扶持机制,促使达到规模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转为法人单位,纳入统计范围。二是严格执行“入库”计划。各县(市、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对入选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跟踪服务,强化要素保障和资源配置,确保年初计划如期实施完成。
(三)抓好“小升规”企业工作。一是抓牢政策扶持,促进企业升规纳统。各县(市、区)要研究制订实施企业“小升规”扶持政策,调动纳统企业积极性,确保所有达标企业应统尽统。二是抓实薄弱环节,促进企业做到应进尽进。要根据新增“四上”企业完成数及预计数的情况,找到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对计划入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和重点监测,确保一个不漏,依法依规、应纳尽纳。三是抓好部门联动,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优势,加强引导、培育企业做大做强,为全市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注:“四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确定“四上”企业法人单位的标准: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规模以上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规模以上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规模以上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规模以上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签发:赵光能 审核:李有定 拟稿:李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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