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42666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统计局 | 公开日期 | 2024-02-06 |
市委巡察机构与市统计局工作协调机制(试行)
为加强市委巡察机构与市统计局的协作配合,促进巡察监督与统计监督有效贯通,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巡察办)和市统计局研究同意,建立如下工作协调机制。
一、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推动各类监督协调贯通的要求,按照“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增强合力、推动工作"的原则,坚持信息共享、成果共用,健全完善协调配合机制,探索巡察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衔接方法路径,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监督效能。
二、 工作机制
(一)情况通报
每轮巡察对象名单确定后,市委巡察办就提供通报巡察对象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要求等情况列出清单,提前10个工作日函商市统计局。市统计局根据来函清单全面梳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市委巡察办。
(二)任务协调
巡察期间,市统计局开展统计督察和监督检查发现被巡察地区(单位)相关问题反映,需要巡察监督予以关注的,由市统计局通过市委巡察办提供给市委巡察组掌握,作为监督检查重要参考内容。
统计督察进驻前,市统计局根据需要可商请市委巡察办提供巡察报告等巡察成果中涉及统计方面问题的材料。根据需要, 重要情况可由相关负责同志当面沟通。
巡察期间,市委巡察组需要查阅统计数据、统计分析、统计监督检查等材料,需要咨询统计工作有关政策法规时,由市委巡察办商请市统计局协调安排。
(三)人员选派
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市委巡察办就抽调市统计局参加巡察的人数、标准、条件、范围等提出需求,由市委组织部商请市统计局抽调,市统计局应予以配合。
巡察期间确需增加统计人员帮助了解核实涉及统计相关问题时,由市委巡察办商请市统计局协助安排,统计人员在市委巡察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整改督促
市委巡察办及时将市委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明确的涉及统计工作相关事项函告市统计局。市统计局收到函件之日起3 个月内,及时向市委巡察办报送整改落实进展情况。
市统计局将巡察反馈涉及统计管理方面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重点内容,督促被巡察地区、单位抓好相关问题整改落实。
三、工作联系
协作协调工作由市委巡察办和市统计局分别确定一名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日常沟通协调工作由市委巡察办和市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室具体承担。牵头领导、具体联系部门如有变化, 应及时相互通气。双方提供的工作资料,按照相应密级管理, 纳入工作档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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