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01174527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0-08-03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2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24日
玉溪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和《玉溪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9〕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按照统筹推进财政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按照中央领导、合理授权、系统完整、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级与市以下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上级领导,合理划分权责。坚持财政事权由上级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授权范围以及确定的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结合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财力差异的实际,因地制宜、合理划分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2.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改革划分原则,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落实国家、省基础标准,突出重点,坚守底线,完善各级分级负责机制,细化具体事项,做到边界清晰规范,充分调动各县(市、区)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坚持分类施策,稳步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保障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省级、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承担部分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由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分三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第一档澄江市、新平县2个县(市),市级分担40%;第二档红塔区、江川区、易门县3个县(区),市级分担50%;第三档通海县、华宁县、峨山县、元江县4个县,市级分担60%;涉及校舍安全保障、其他经常性事项、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事项,所需经费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由市财政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市级经费对县(市、区)予以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以及单独核定的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同时,按照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水平。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地方按照8︰1.4︰0.6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分三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将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以及人口较少民族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由中央、省级、地方按照5︰3.5︰1.5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分三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增加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人口较少民族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增加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国家生均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级、地方按照7︰3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分三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市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营养膳食补助生均定额奖补资金对县(市、区)予以奖补。
4.三免一补(文具费)补助。按照全市统一制定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分三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5.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省财政预算安排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城市公办学校有关标准由各地制定,所需经费由城市公办学校所属地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6.其他经常性事项。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的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其余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所需经费,中央财政给予工资性补助,其余按照隶属关系,由所属地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7.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按照中央、省的要求,现阶段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和能力提升项目,所需经费除中央承担部分外,由省、市按照7︰3比例承担,我市承担部分经费由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分三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今后,随着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根据中央、省政策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教师培训经费,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属于省级及以上组织的培训,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属于市级组织的培训,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属于县(市、区)组织的培训,由县(市、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此外,为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市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各县(市、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各县(市、区)财政按照规定统筹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我市已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学生资助体系,总体为中央、省级与地方(8︰1.4︰0.6)共同财政事权,地方承担部分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按照具体明确的补助标准和学生人数,采取分比例承担的方式下达资金。其中,学前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和公费师范生补助,由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分三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第一档澄江市、新平县2个县(市),市级分担40%;第二档红塔区、江川区、易门县3个县(区),市级分担50%;第三档通海县、华宁县、峨山县、元江县4个县,市级分担60%。市级优秀贫困学子奖励项目,按照现行经费供养关系予以保障。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现阶段按照“地方先行、中央奖补”的原则,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保区域内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所需经费由省级与地方财政按照7︰3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分三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2.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与地方财政按照8︰1.4︰0.6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分三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生活费补助,所需经费由省级、地方财政按照7︰3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分三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普通高中人口较少民族学生“三免一补”,按照地方隶属关系,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
3.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与地方财政按照8︰1.4︰0.6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分三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4.公费师范生补助资金。按照省级实施的公费师范生有关政策规定,动态调整公费师范生培养经费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省级与地方财政按照7︰3比例分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分三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自2020年起,新录取的公费师范生培养经费,按照“新生新政策,老生老政策”原则配齐资金。
5.国家奖助项目。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照8︰2比例承担支出责任。
6.省级奖助项目。中等职业教育省政府奖学金,本专科省政府奖学金,本专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优秀贫困学子学费奖励资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7.市级奖助项目。优秀贫困学子学费奖励资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8.国家助学贷款项目。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考入中央部属高校和跨省就读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内院校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照5︰5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省、市、县(市、区)、高校按照4︰2︰2︰2比例承担。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考入中央部属高校和跨省就读所需经费,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省内院校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所需经费由省级与高校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其他教育
1.学前教育公用经费。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按照“国务院领导,省地(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谁举办,谁投入”的办学经费投入原则,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学前教育为各地财政事权。依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1〕159号)精神,对“具有办学条件、年检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实行每生每年100元的公用经费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分三档按照比例承担支出责任。
2.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确认为市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由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市财政将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对各县(市、区)予以支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按照我市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
3.高等教育按照现行经费供养关系实行原渠道保障。
4.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5.民办教育,市级财政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玉政发〔2016〕17号)分别对县(市、区)民办教育予以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等具体事项,按照政策规定分别由国家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省级统一制定和调整省定标准、市级统一制定和调整市定标准;县(市、区)在按照规定将国家、省和市定标准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省级和市级标准的,应事先按照程序逐级上报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自行承担。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涉及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政策保障和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其根本在于科学、合理、规范划分各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落实支出责任,确保教育经费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各县(市、区)要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9〕14号)文件和本方案精神,完整、规范、合理编制教育领域分档承担项目预算,完善项目预算管理流程,优先足额安排并及时下达拨付。
(三)加强管理,提高绩效。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好(云政办发〔2019〕34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市财政要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的总体要求,结合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本方案实施时间:2020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止。
附件:玉溪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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