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607954 | 文     号 | 云治省办〔2025〕1号 |
来   源 | 省委依法治省办 | 公开日期 | 2025-06-19 |
省委依法治省办 省司法厅 省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16项措施》的通知
各州(市)党委全面依法治州(市)委员会,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现将《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2025年3月20日
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确保涉企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厘清检查范围。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以下统称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通过行政检查引导规范检查对象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涉企行政检查包括计划内检查(含年度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计划确定的检查)和临时性检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实施的检查)。
二、明确检查主体。涉企行政检查应当由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具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对行政检查予以协助,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专业参考意见。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机构和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企行政检查权可以由不同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分级分类检查制度,细化完善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权行使层级。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行政检查主体。
三、公布检查事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准确梳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参考格式详见附件1),确保“清单之外无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当与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保持一致,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调整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同步报请同级权责清单管理部门更新权责清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2025年4月底前通过本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将公布的信息链接到云南省“区块链+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未经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实施。
四、统一检查标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检查标准,国家未明确行政检查标准的,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领域行业监管风险点和行政检查要点,于2025年8月底前制定并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并将公布的信息链接到“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协调。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统筹建立健全本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频次等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量化。
五、制定检查计划。除临时性行政检查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结合上年度行政检查、行业领域风险和监管客观需要等情况,按照《云南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时限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参考格式详见附件2),因检查计划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提请特定会议研究等情况确需延长编制时间的,最晚不超过当年1月31日。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比例或者数量、检查频次或者频次上限、检查方式、检查时间等以及可以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的内容。对同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以及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部署专项检查并拟订专项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批准、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六、落实检查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于制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专项检查计划经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乡镇(街道)的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报送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司法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发现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同一时段计划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等问题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联合检查、精简检查等建议。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后需要调整的,调整后的计划应当重新报送备案。年度内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计划制定、备案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进行。
七、优化检查方式。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无事不扰”要求,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需要对同一检查对象不同事项进行检查的,应当合并实施,不得重复检查;不同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多项检查并且内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应当联合实施检查,不得多头检查;年度内同一领域某个层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开展检查的,除临时性检查外该领域其他层级行政执法部门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同一事项不再进行检查,不得多层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防止随意检查。临时性行政检查可以与纳入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检查一并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八、严格检查程序。涉企行政检查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现场检查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批,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必要时对检查活动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当坚持预防纠正违法行为与引导检查对象合法经营并重,加大对检查对象合规经营指导力度.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检查对象。
九、推行扫码入企。2025年5月1日起,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使用“云执法APP”扫描检查对象营业执照二维码,实现行政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信息互验,并将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主体等信息和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同步推送到云南省“区块链+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平台数据监测,发现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预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财政、网络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执法保障力度,全面落实“扫码入企”要求。
十、规范检查处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检查的不同情况依法分类作出处理,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或者结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或者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或者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及时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后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不罚或者免罚。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检查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明确评估范围、内容、流程等事项,依法降低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检查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十一、严明检查纪律。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应当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调研、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对违反《意见》和本措施乱检查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二、清理有关文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政策性文件清理,确保文件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意见》保持一致,对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文件,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十三、加强业务培训。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基本知识、行政检查分类、行政检查方式、行政检查实施程序等作为2025年行政执法人员全员轮训的重要内容,并推动涉企行政检查培训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规范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的能力水平。
十四、深化政策宣传。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普法专栏、“两微一端”等形式,广泛宣传涉企行政检查政策,力争普及到每一个经营主体,引导经营主体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通过通报曝光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乱检查行为,推动形成震慑;通过总结推广先进做法,为全国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探索“云南经验”。各地各部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和行政检查监督的正面、负面典型案例可以通过云南省“区块链+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报送省司法厅。
十五、拓宽监督渠道。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信息共享机制,依法规范处理经营主体对行政检查的投诉举报。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等参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探索在各地工商联、企业、商会、协会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延伸涉企行政检查监督触角。
十六、强化执法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并综合运用工作报告、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常态化监督。对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况,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建议书或者意见书,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对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行政检查的不当检查行为,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职能职责,及时研究细化举措和任务清单,明确时限要求,层层压实责任,稳妥有序开展有关工作,每半年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跟踪工作进展,每半年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地区工作推进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请示报告。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央驻滇行政执法部门(包括直属单位、垂直管理单位、派出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规定。
附件:1.xx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xx部门xx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3.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网址和云执法APP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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